关键词: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盲目手术、疏于抢救
原告:张某强
原告:赵某男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 邮编:100029,法定代表人:张兆光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010—64412431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3日原告之子张某冉到被告处就医,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并由被告开具住院证,2007年4月26日张鑫冉住进被告35号病床,2007年4月10日被告对张鑫冉实施手术治疗;此后原告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孩子,直到2007年4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张鑫冉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没有告知原告张鑫冉的真实病情,盲目手术,手术后又疏于抢救治疗致张鑫冉非正常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强
赵某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