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女士委托,全权处理贵所下属中西医结合专家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在行医过程中给我方当事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站在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就题述事宜致函陈述如下:
2005年12月9日张女士根据《精品购物指南报》的广告宣传到门诊部就诊,门诊部“吴医生”在数分钟内完成所谓手术,术前缺乏X片、凝血等相关检查准备,术后也没有X片等相关复查、复诊,更缺乏必要的病历记录。半年以来,张女士双脚一直红肿疼痛,行走困难,不得不休假在家。虽经多家医院(包括门诊部)后续治疗仍无好转,目前至积水潭医院就诊,该院明确告知只有再次手术。
门诊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美容项目(试行)》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此事也给张女士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有鉴于此,望贵所在收函后三日内,就我方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赔偿及后续治疗等问题进行协商,以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复杂化。逾期,张女士将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径循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特此函告!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