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感谢你们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听证会。在医疗事故中,患者一方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往往无法将自已医疗损害中所受到的伤害准确表达出来,可能会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今天,我们的陈述将尽量围绕事实进行,也努力说明我们对此医疗争议的看法和观点。希望我们的陈述能让各位专家听得明白,更希望各位专家通过我们的陈述了解到基本的案件事实和我们的主张,并结合病例材料,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意见。
一、一般情况
张某祥,男,74岁。2008年2月19日因“突发呼之不应伴左侧肢体活动不利2天”,诊断脑梗塞住入被告医院针灸科,接受抗生素应用及甘露醇治疗。治疗5天因发热、昏迷加重,住入该院重症监护室(ICU)治疗145天。住ICU期间,脑梗塞加重并出现去皮层状态;严重肺部感染;长期经鼻气管插管应用呼吸机治疗;血中多次培养出细菌;臀部灼伤;食管气管瘘;长期严重感染等病情,于住院5个月后死亡。住院病程中与争议关系密切的医疗过程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脑梗塞
患者因2008年2月18日脑MRI显示“右侧急性脑梗塞、脑室未见异常”诊断为脑梗塞,入住针灸科后经用甘露醇,甘油果糖等治疗无效,5天后转入到ICU治疗。期间共计应用甘露醇治疗17天,甘油果糖6天。之后针对脑梗塞无针对性治疗。3月14日复查脑部CT显示“双侧大脑多发性脑梗塞,脑沟裂增宽,脑室扩大,脑萎缩”。于2月18日脑MRI扫描结果相比脑梗塞明显加重。医院未给予处理,未请神经内科会诊,直到入院116天后(6月12日),院内老专家会诊时,刘赫主任医师诊断患者“广泛脑损害、双侧半球损害、不能确定为去皮层状态”,患者濒临于植物人状态。
(二)关于呼吸衰竭、呼吸机应用及食管理气管瘘
患者于2月23日转入ICU治疗,转入时血分析显示:PH 7.426;Pco2 29mmHg; Po2 98mmHg; HCO3 19.2mmol/L(参见2月23日转入记录)。转入后姚卫海主任医师查房认为患者低氧血症,指示给予应用经鼻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治疗(参见7月23日长期医嘱)。长期医嘱要求“球囊上滞留物清除术Q8H;球囊放气Q8H。但在全部病历中(包括医生的病程记录及护士的护理记录)无任何清除术及放气的记录。2008年7月14日,姚卫海主任医师查房发现患者存在食管气管瘘(参见7月14日病程记录)。
治疗过程中共检查血气分析52次,其中52次检查结果均显示Pco2 在30mmHg以下,半数以上Po2 在100mmHg以上(参见患者52次血气分析报告)。
3月25日,医院曾试图撤离呼吸机,36小时失败,又重新经鼻气管插管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直到患者死亡。
(三)关于患者住院过程中的感染问题及败血症诊断
患者住院后一直存在间断性发热,有时是高热。3月份1个月里共查血常规31次,每次白细胞总数均在10*109/L万以上,其中大于15*109/L者19次;大于20*109/L者3次。中性粒细胞均在70%以上(参见3月份全部血常检查)。
直至患者死亡,其血常几乎全部显示白细胞在10*109/L万以上,显示患者的感染从入院到死亡一直没有得到控制。
3月7日、8日血培养查出鲍曼不动杆菌生长,未检出对万古霉素、莫西沙星敏感;3月11日、12日分别血培养出溶血性葡萄球菌,对莫西沙星不敏感。
在此期间,医院给患者应用的抗生素主要是万古霉素及莫西沙星。
3月9日姚卫海主任医师查房分析认为“患者发热原因仍不明,因转氨酶升高,需除外肝脏疾病致发热”。
病程中没有诊断患者存在败血症。
(四)关于臀部烫伤
2008年2月28日中午,护工不慎将烤灯碰倒致患者左侧臀部烫伤。烫伤后患者体温再次急剧升高,随后感染,数日后腿部也出现溃烂。经治疗后好转。
(五)关于摄胸片
在2008年2月28日到5月4日的90余天中,共摄胸片45次,且每次胸片所显示内容均没有明显病变(参见相关日期的胸片报告)。
二、医疗过错
(一)医院隐匿、伪造医疗文书,构成医疗过错。
患者住院病历中:
1、针灸科临时医嘱(第3页)从第1行到第14行日期均为9月20日,从第15行到第28行日期均为2月份(参见针灸科临时医嘱第3页)。而患者为2008年7月15日死亡。2月19日—23日于针灸科住院的患者,在针灸科的临时医嘱中竟然出现了2008年9月20日的临时医嘱,这显然是伪造的,因为病历中不可能出现病人死亡后2个月的医嘱。同时,在临时医嘱中,也不可能出现同张医嘱中,前14行写的是9月份分的医嘱,而14行之后写的是同年2月份的临时医嘱。
2、病程记录记载3月25日0时因撤机失败重新进行插管(参见相应日期病程记录)。3月26日病程记录再次记录26日0时行气管插管;根据3月24日24时护理记录,24日24时及25日0时没有进行气管插管(参见3月24日护理记录);根据3月25日护理记录,25日24时及26日0时进行了气管插管(参见3月25日护理记录)。 很显然,3月26日0时50分关于气管插管的记录是事实存在的,而3月25日0时50分的抢救记录是伪造的。
3、病历中患者住针灸科的入院病例、首次病程记录、及其它在该科住院5天的所有记录均缺失;
4、32张心电图检查没有医生签名、没有报告内容(参见所有心电图报告);
5、8张“抗真菌药物体外MIC检测结果报告”单均无病人姓名、床号、日期,无检验者签名;
6、55次iCa检验无医生签名;
7、60次动脉血气分析检查无检验医生签名;
原告认为,第1、2项因违反基本事实规律而不可能存在,属于伪造医疗文书;第3项属于隐匿医疗文书;第4-7项,凡没有签名的医疗文书,均属于伪造医疗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被告医生构成医疗过错或医疗犯罪。
(二)医院未给患者提供神经内科专科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脑梗塞发展成为广泛脑损害、双侧半球损害,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入院诊断为脑梗塞,而且根据突然发病的过程,脑梗塞应为急性脑梗塞,本应住入专业的神经内科治疗。但被告医院却将患者收治于针灸科治疗,且在针灸科住院的发病初期5天中,针灸科没有请神经内科会诊;在患者转入ICU住院的90多天中,同样没有请过神经内科会诊。
作为患者本次住院的主要疾病脑梗塞,入院时只是局部的“右侧急性脑梗塞,脑室未见异常”,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25天后脑梗塞发展成为“双侧大脑多发性脑梗塞,脑沟裂增宽,脑室扩大,脑萎缩”。出现这种情况后CT室竟然报告“与2008年2月17日磁共振显示的右侧急性脑梗塞比较无明显变化”。脑沟增宽,脑室扩大,说明患者脑体积比原来缩小了,说明脑梗塞的范围可能扩大。可报告却认为没有变化。
患者入院后145天左右,刘赫主任医师诊断患者“广泛脑损害、双侧半球损害、不能确定为去皮层状态”。这个诊断已经意味着患者濒临于植物人状态。可见患者在住院的5个月中,已由局部脑梗塞发展为大面积脑损害,然而在脑部病变的发展过程中,竟没有得到过神经内科专业医生的诊断和治疗,这让患方是无法接受的。
由此,被告医院未给患者提供神经内科专科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脑梗塞发展成为广泛脑损害、双侧半球损害,存在医疗过错。
(三)对没有应用呼吸机指征的病人应用呼吸机,造成患者呼吸机依赖及食管气管瘘,且使用呼吸机方法错误,构成医疗过错。
科学技术出版社《呼吸重症监护和治疗学》(蔡映云主编P246)认为:“呼吸机机械通气的应用范围是:心肺复苏、呼吸衰竭、特殊目的(康复或预防性应用)。”
患者接受呼吸机治疗前检查的血气分析显示Pco2 29mmHg,属于过度通气,此结果说明患者通气状态良好,因此不存在二型呼吸衰竭。同时患者的Po2 98mmHg,这说明患者的氧合状态良好,不存在缺氧,更不存在一型呼吸衰竭。
根据前述医学原理,由于患者不存在呼吸衰竭,所以姚卫海主任医师7月23日查房认为患者低氧血症,指示给予应用经鼻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治疗是错误的。本例患者完全不必要使用呼吸机治疗。
呼吸机治疗过程中需要定时清除球囊上滞留物,以防止口腔内分泌物经此流入气管内引起肺内严重感染,医生的长期医嘱中也要求了“球囊上滞留物清除术Q8H”,但此医嘱在患者应用呼吸机的全过程中均无记录。患方认为被告医院根本没有执行本医嘱,所以患者感染一天比一天严重,应用什么样的抗生素都难以控制。
在应用呼吸机过程中需要对气管插管的球囊定期放气以减轻充气球囊对气管壁的长期压迫导致食管气管瘘,医生的长期医嘱中也要求了“球囊放气Q8H”。但在患者应用呼吸机的全过程中,均无球囊放气的记录,说明被告医院根本没有执行医嘱。由于气管插管的充气气囊始终充气, 长期压迫气管及食管,导致其血液供应差,以致最终形成食管气管瘘。
3月25日,医院曾试图撤离呼吸机,36小时失败,又重新经鼻气管插管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直到患者死亡。说明患者于应用呼吸机1月后就开始出现了严重的呼吸机依赖。让一个原本不需要应用呼吸机的患者患上了呼吸机依赖,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医院在为患者使用呼吸机的全过程中,检查血气分析52次,其中52次检查结果均显示Pco2 在30mmHg以下,半数以上Po2 在100mmHg以上,这说明呼吸机的应用导致患者呼吸性碱中毒,长时间的呼吸性碱中毒造成患者组织缺氧,脑缺氧导致脑组织变性坏死。
(四)漏诊败血症,未采用血培养结果选用抗生素,导致抗感染治疗无效,构成医疗过错。
患者住院过程中检查的所有血常规均显示存在严重感染。其中在3月7日-8日血培养出鲍曼氏不动杆菌,这几次血培养阳性已经能确诊患者存在败血症。但被告医院未对败血症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未根据血培养药物敏感选用对细菌敏感抗生素。结果导致患者感染无法控制,长期发热,最终死于严重感染。
由此,被告医院不诊断败血症,不根据血培养结果选取有效抗生素治疗严重感染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五)医院工作人员将患者臀部烫伤,构成医疗过错。
2008年2月28日中午,护工不慎将烤灯碰倒以致患者左侧臀部烫伤。烫伤后患者体温再次急剧升高,随后感染,数日后腿部也出现溃烂。经治疗后好转。
医院工作人员将患者臀部烫伤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六)对患者进行过度X线照射,构成医疗过错。
在2008年2月28日到5月4日的90余天中,共摄胸片45次,且每次胸片所显示内容均无明显病变。胸片显示肺内无明显病变时,说明是不需要连续摄胸片的。过度的X光照,导致患者抵抗力下降,更加重了感染无法控制。
(七)医疗质量管理混乱,构成医疗过错。
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在出现医疗纠纷后,肆意篡改病历,且将病历改得漏洞百出,可见相关医务人员医疗素质十分低下,也说明该院医疗质量管理非常混乱。特别是竟然有那么多的医疗文书没有医务人员签名,这些现象在医院管理中都是十分罕见的。
被告医院科室之间为经济利益相互争收病人,导致不属于自已收治的病种也乱收治,且医院未对这种混乱行为进行管理,构成过错。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会诊制度在医院得不到落实,患者住院期间没有进行神经内科会诊,医院剥夺了患者享受专科水平医疗服务的机会,医院对此没有进行管理,构成医疗过错。
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疑难病会诊制度规定,患者疾病诊断不明者,需要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患者住院期间基本没有为患者进行相应的疑难病讨论。直到患者临终前才进行过几次疑难病讨论。这种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所产生的后果
1、患者死亡;
2、患者本人在疾病过程中承受了因医疗过错导致的巨大病痛折磨;
3、患者家属承担了巨大的经济费用;
4、医疗过错造成的患者病痛,给其亲属带来的精神伤害。
四、医疗过错与医疗后果之间的关系
根据被告医院的死亡诊断,重症肺炎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而被告医院对不需要应用呼吸机的患者应用了呼吸机导致肺部感染无法控制;违反医疗规范不按时放开气囊致患者食管气管瘘,并因食管气管瘘导致肺部感染难以控制;违反规范不诊断败血症;违反规范不按照血培养药物敏感结果选用抗生素治疗感染,均属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患者难治性重症肺感染的直接原因。被告医院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存在的其它所有过错行为,均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促进作用,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各位专家采纳。再次请求各位专家能够秉承专业、客观的学术精神,针对本案认真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致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