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常规检查、没有告知、离院医嘱、救治机会、延误诊断、延误救治,
一、基本经过
2008年2月8王某(以下或称患者)因咽喉疼痛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就诊,未进行任何检查,大夫给予克霖霉素磷酸酯输液治疗。
2008年2月9日患者出现全身红点,尿红,全身乏力,呕吐等症状,咽喉疼痛并未好转。
2008年2月10日患者在症状并未好转的情况下又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内科就诊。主治医生诊断咽炎,给予口服药治疗。
2008年2月12日患者病情仍未见好转,再次来到同仁医院内科就诊,并且家属张秉瑞、王连珍均提出住院治疗,主治医生以节日休假为名不予安排,仅给予门诊输液观察。后在家属张秉瑞、王连珍的要求下,医生开具了肝功能检查、B超检查。主治医生诊断为:上感,肝功异常。
2008年2 月12日下午1:20左右输完液体后医院未做留观,患者回家后症状仍不见好转,18:30左右开始神智恍惚不清,原告张秉瑞立即拨打999送至同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
(一)朝阳医院没有进行常规检查、没有告知患者必要的离院医嘱,存在过错;
(二)同仁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视而不见,使患者失去宝贵的救治机会,过错严重
(三)请专家关注医院是否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常规进行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救治,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朝阳医院没有进行常规检查、没有告知患者必要的离院医嘱,存在过错;
2008年2月8王某(以下或称患者)因咽喉疼痛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就诊,未进行任何常规检查,连最基本的血常规、尿常规都没有化验,给予克霖霉素磷酸酯输液治疗、口服头孢羟氨苄片、点舌丸。
在患者输液之时、输液之后离开医院,医务人员从没有告知患者如何观察自己的病情,没有告知出现哪些异常要及时复诊,由于患者医学知识的极度匮乏,给患者及时就诊带来困难,也是朝阳医院的明显过错。
(二)同仁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视而不见,使患者失去宝贵的救治机会,过错严重
2008年2月9日下午患者出现全身红点,尿红,全身乏力,呕吐等症状,咽喉疼痛并未好转。2008年2月10日上午患者到同仁医院就诊,诊断咽炎,给予口服药治疗,请求专家关注,当时患者症状严重,并不象单纯上感,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已经告知医生尿色发红、全身皮疹,血常规化验白细胞8.38,淋巴细胞13.84,单个核细胞1.09,嗜酸性白细胞绝对值0.05,血小板6.40。在化验结果显著异常的情况下,已经引起化验室警惕,当即复查,所以在化验单上特别注明已复查,而且在血小板数据上标注②(正常值在100-300);由于患者尿色发红,开具了尿液化验单,当时患者无法尿出,由于无论是从病史还是从血常规化验检查,都没有对患者病情给予专业注意义务,也没有坚持让患者留尿液样本化验,草草开出四种口服药让患者回家。
在很多病史、病情、化验提示的情况下,该科室人员既没有请会诊、也没有建议其他科室就诊、更没有将患者留院观察或收住院,此次就诊后又让患者回家,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机会。
2008年2月12日患者病情仍未见好转,再次来到同仁医院内科就诊,“病史同前,症状无缓解,纳差,黄疸”,家属张秉瑞、王连珍考虑到患者父亲是肝癌去世,所以请医生开了B超检查和肝功化验。
家属缴纳90元B超费用后,又说必须预约,没有检查;
抽血化验肝功时,抽血室医生看到患者情况极其不好,脸色特别黄,主动在化验单上注明“急!”。化验结果总胆红素150.2,结合胆红素23.6,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87,谷氨酰转肽酶3,前白蛋白0.13,化验异常,同样引起化验室警惕,并在化验单上用粗体字标注“血清深褐色!”。可是,这些情况并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从非专业人员(家属)的角度来看患者病情表现严重,一直不好,且逐渐加重,此时,家属张秉瑞(患者之夫)、王连珍(患者之母)均提出住院治疗,医生以节日休假为名不予安排,要住院明天住,仅给予门诊输液观察。此时,医生诊断为:上感,肝功异常。
2008年2 月12日下午1:20左右输完液体后患者病情并未好转,医院未做留观,患者只能回家准备明天再来住院,就这一次,患者失去了最后的救治机会。
患者回家后,18:30左右开始神智恍惚不清,张秉瑞立即拨打999,999初步诊断:昏迷待查,药物过敏,送至同仁医院抢救,此时诊断过敏,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认为,在2月10日就诊的那一次,如果医生给予其应尽的专业注意义务,患者绝不至于去世;在2月12日早晨就诊的那一次,患者仍然有很大可能转危为安。但是医院一误再误。
(三)请专家关注医院是否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常规进行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救治
2008年2月8日、2月10日、2月12日三次就诊,没有一位医务人员给患者进行过血压、呼吸、脉搏、心率、体温这些基本生命体征的测量,没能发现患者休克;没有一次医务人员进行过完整的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没有发现患者溶血;没有一次医务人员进行过完整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没有一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现有化验单仔细看过、分析过、注意过化验室的警惕提示。
2006年底到2007年影响全国的“克林霉素事件”,卫生部多次下文(附后),要注意药物不良反应。2月10日同仁医院就诊时,患者没带朝阳医院门诊病历,所以不知道用的什么药物,可是医生也就一问了之,没有追查、没有嘱其留观、没有随访、没有嘱其复诊;在2月12日早晨就诊时,上次尿液未查,医生也不关注,没有提出要求再次检查,家属带着朝阳医院病历和所有取药、缴费单据,并给医生看过,同仁医院还是不予关注;直到2月12日晚上抢救时才知道是过敏、溶血、休克。
综上所述,由于两家医院的过错,用药不够慎重,不关注患者病史病情,不关注化验检查,一误再误,致丧失救治时机。患方认为,这事一起明显的能够避免的过错没有避免,患者死亡的后果是明显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