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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怀柔区中医医院酒后死亡《陈述词》

 

关键词:涂改病历、利复星、记录生命体征变化监测、检查和护理工作、心肺复苏。

  一、基本经过
  2006年11月26日21:00pm,赵某飞(以下或称患者)因饮酒后恶心呕吐1小时到北京怀柔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急诊;
  2006年11月26日22:00,中医院医生开出医嘱;
  2006年11月26日22:00,护士执行医嘱;
  2006年11月26日22:05,患者感到恶心,王兰琦去叫医生,医生说“等一会,药都用上了,一会就好了”;没有医护人员到场;
  2006年11月26日22:05之后5-6分钟,王海中看见心电图异常波动后变成直线,又去叫医生,此时,才有医护人员到场抢救;
  2006年11月27日0:10,抢救无效,宣布患者死亡;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及初次鉴定已经查明的事实:
  1、有违反规定涂改病历的现象,对此,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函件要求鉴定机构按照朝向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2、利用利复星指针不强;
利用利复星出现病情变化后医院未能及时客观记录生命体征变化;
  3、庭审查明:患者入院后输上液体,直至临终抢救期间,医院从没有任何医护人员临床进行任何生命体征的监测、检查和护理工作。

  三、没有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失去最后抢救时机。
  2006年11月26日22:05,患者感到恶心,王兰琦去叫医生,医生说“等一会,药都用上了,一会就好了”;没有医护人员到场;
  2006年11月26日22:05之后5-6分钟,王海中看见心电图异常波动后变成直线,又去叫医生,此时,才有医护人员到场抢救;
  可以肯定的是:患者在最开始恶心呕吐的时候,就是或心脏、或胰腺、或脑血管、或过敏等疾病的爆发时间,可是在王兰琦叫医生的时候,医生却再次按照普通单纯胃肠性呕吐,错失宝贵的5-6分钟时间,最后医生临床抢救的时候,其实患者已经心跳呼吸停止。

  四、患方同意第一次鉴定分析意见中所称“患者死亡的最可能原因为利复星过敏所致”,但不同意“院方负次要责任”的结论。
  1、应用利复星的指针不强,医院的治疗方案错误,是患者死亡的潜在原因,这一过错在于医院;
  2、如果医院在当时发生室颤的时候能够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予以电除颤、及时用上肾上腺素,换输液体,完全可以抢救患者生命,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过错在于医院;
  3、医院不能以过敏的不可预知性免责,首先,医院在就诊的自始自终均没有询问药物或食物过敏史,其次,在患者首次使用利复星的情况下没有严密观察;这里既有技术上的过错,也有责任心上的过错。
  4、医院不能以院方的客观资质免责。被告属于二甲医院,过敏抢救属于其常规的、必需的条件,如果院方在设备上不齐全,属于责任过错,如果设备齐全,而没有按照规范常规使用,则属于技术上的过错。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由于医院处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致使患者死亡,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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