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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灌肠后肠穿孔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灌肠、结肠穿孔、手术、清创、褥疮、支持治疗、水电解质和营养平衡、体质特殊、尸检


  一、基本经过
  2007年10月2日-10月9日患者刘女士(以下或称患者)在安贞医院住院,诊断:冠心病、陈旧性心梗,心功能Ⅳ级,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COPD,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经多巴胺升压、改善心功能,改善肝肾功能、抗感染等治疗后病情好转平稳;家属拟转入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以下或称平谷医院)恢复几天再回家调养;
  2007年10月9日患者转回平谷医院急诊科,予多巴胺维持血压、抗感染、保肝治疗,血压及生命体征平稳;
  2007年10月10日患者以冠心病、心功能Ⅳ级、陈旧性脑梗塞收入住院部;
  2007年10月13日,经过几天治疗,患者进食增加,大便通畅,医生表示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
  2007年10月13日0:00患者诉腹胀、烦躁,医院注射吗啡5mg;
  2007年10月14日大便正常,有腹胀、腹痛,排气少;
  2007年10月14日16:32开塞露40mL纳肛,未排便;
  2007年10月14日20:03开塞露40mL纳肛,未排便;
  2007年10月14日20:59医生让家属刘丽华以甘油灌肠剂110mL灌肠,几分钟后患者腹部突然鼓起来疼痛难忍,急查B超上腹胀气,腹腔积液;腹部平片膈下积气;腹部CT腹腔游离气体、腹 腔积液、考虑消化道穿孔;
  2007年10月15日13:30全麻剖腹探查,腹腔大量黄色混浊液体,结肠扩张明显,穿孔直径0.5cm,术后缝合皮肤,转入ICU;
  2007年10月29日患者转入普外病房;
  2007年10月30日换药时小肠突然自伤口脱出,行剖腹探查、小肠还纳、切口缝合术,术后转入ICU;
  2007年11月12日患者转入普外,到11月20日期间没有使用抗生素;
  2007年11月23日患者病情恶化转入ICU;
  2007年12月1日患者死亡,家属要求尸检。

  二、争议焦点
  (一)如果是在灌肠之前就已经发生结肠穿孔,那么医院过错严重;
  (二)如果是在违反规范常规灌肠之后,致使患者结肠穿孔,医院过错明确;
  (三)结肠穿孔发生后,医院没有进行急诊手术,及时补救;
  (四)切口裂开,小肠脱出,一人在床边盲目操作;没有及时进行手术减张清创缝合;
  (五)褥疮的发生并非不可避免,褥疮的发生加重患者整个病情,医院不能免责;
  (六)医院没有进行充分的支持治疗,没有很好维护患者水电解质和营养平衡;
  (七)没有进行尸检,给鉴定造成困难,是医院的过错,应当朝向于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八)医院不能以患者体质特殊、疾病自然转归免责;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如果是在灌肠之前就已经发生结肠穿孔,那么医院过错严重;
2007年10月13日,经过几天治疗,患者进食增加,大便通畅,医生表示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10月13日0:00患者诉腹胀、腹痛、烦躁,医院注射吗啡5mg;在没有进行任何分析,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强效麻醉剂,完全是在零点夜班的情况下懒于查看病人,消极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如此处理的后果是掩盖患者腹痛情况,没有及时正确处理,腹胀进展,与最终结肠穿孔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
很有可能患者此时已经发生结肠穿孔,或者发生小的穿孔以后又被腹膜包裹,在没有任何体检、器械检查的情况下,医院三番两次盲目大容量的灌肠,严重违反了灌肠的禁忌症、使用吗啡的禁忌症,过错非常严重。
  (二)如果是在违反规范常规灌肠之后,致使患者结肠穿孔,医院过错明确;
  1、如果患者是在灌肠之后发生的结肠穿孔。
  2、75岁高龄患者存在冠心病、肝肾功能减退、心功能Ⅳ级、慢支、COPD、且运用血管活性药物,存在胃肠淤血、缺血状态,此为医院应该预见,且能够预见的病情因素,而这些基础疾病的存在,更加不能使用吗啡;
  3、2007年10月14日大便正常,有腹胀、腹痛,排气少;可以分析患者腹胀应该主要在结肠上端,10月14日16:32开塞露40mL纳肛,未排便,应该也属情理之中;2小时之后的18:03开塞露40mL纳肛,仍未排便;患者当天已经有过正常排便,此时仍然腹胀、腹痛,显然不是以灌肠能够解决的,应该进行必要的腹部平片等相关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病情,或许采用其它胃肠减压方式治疗,可医院没有这样做;而是盲目的大剂量的灌肠,2个小时后的20:59贾大夫竟然准备了110mL的灌肠剂让家属刘丽华给患者灌肠,而该高龄患者胃肠处于淤血、缺血状态,所以在190mL灌肠剂进入患者肠腔几分钟以后,突然腹部膨胀发亮、疼痛难忍,贾大夫还说“刚才还软软的,咋这一会(腹部)就这么鼓了呢”。医院的严重过错在于让家属进行本应由专业医务人员操作、并应当进行操作中观察的医疗行为,一种情况是由于家属的操作灌肠导管直接造成机械性穿孔创伤,另一种情况,大量灌肠剂的导入,胀破肠腔,患方并不回避患者创口如手术中看到的在结肠肝曲部位,此种情况,同样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本应避免的结肠穿孔没有避免,和导管直接机械性穿孔的过错并无本质区别,医院同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结肠穿孔发生后,医院没有进行急诊手术,及时补救;
2007年10月14日20:59病情已经即时发生,医院也进行了急查B超上腹胀气,腹腔积液;腹部平片膈下积气;腹部CT腹腔游离气体、腹腔积液、考虑消化道穿孔;但是在手术指征明确、也必须手术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手术,而是等到4小时以后的1:30才进行手术,结合零点班注射吗啡,医院这种没有急诊概念,零点值班不详查患者的按部就班的概念另人吃惊。结合老年患者的基础疾病,以及结肠穿孔以后的检查资料,这种延误,或者果真采取保守治疗的话,其结果可想而知。
  (四)切口裂开,小肠脱出,一人在床边盲目操作;没有及时进行手术减张清创缝合;
2007年10月30日换药时由于李大夫不当操作,小肠突然自伤口脱出,对于此类患者本身就很危险,而当时在病房,也不具备无菌条件,李大夫丢下病人离开病房20多分钟以后,来了另一位李副主任一人盲目操作一个多小时,不能理解为紧急措施。而李副主任的盲目操作只会增加感染机会,加重病情,增加康复难度。
是否应立即手术减张清创缝合,似乎学术上存在争议,本属正常,但对于该患者来说,结合体质虚弱,老年,感染等因素,显然手术减张清创缝合是最佳选择,而医院的处理必然造成患者切口感染、腹腔感染、以致后来的脓毒血症、休克等严重后果。
  (五)褥疮的发生并非不可避免,褥疮的发生加重患者整个病情,医院不能免责;
患者在结肠穿孔以前,虽然心功能Ⅳ级,并不是完全不能活动,只要身体某部位不长时间受压,也就不会发生褥疮, 2007年10月15日术前手术记录明确记载皮肤完好,也不存在某部位肌肉长时间受压血液循环不好的情况,术后进ICU,按照医嘱要求,每2小时翻身一次,如果医院按照ICU的护理规范常规执行,根本就不会发生褥疮。
老年高龄患者,多种基础疾病,又发生结肠穿孔,褥疮的出现,必然是对患者整体恢复的打击,不能说完全与死亡没有一点关系。
  (六)医院没有进行充分的支持治疗,没有很好维护患者水电解质和营养平衡;
  1、患者在入院时并不存在重度营养不良、褥疮,而是在入院后10月13日之前,经过几天治疗,患者进食增加,大便通畅,医生表示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
  2、但是结肠穿孔以后,医院应该意识到肠道营养摄入的障碍,再考虑到基础疾病和患者年龄,应当预见到支持治疗对患者恢复的重要性,防止患者出现营养不良,防止患者出现褥疮对患者康复造成新的障碍;
  3、先前的慢性肝肾功能不良,不是不给予积极支持治疗的理由,在患者最开始出现结肠穿孔以后,第一次手术以后,不存在所谓的北京市鉴定机构所称的“过多”应用白蛋白静脉营养剂,而是要考虑到营养不良的出现会影响到顺利康复,不应该等到其所称的第二次手术以后,全身脏器功能恶化再来谈支持治疗。
  4、从病历中可以看到患者水、电解质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不平衡状态,而反映营养状态的化验显示,总蛋白、白蛋白处于进行性下降,而早期患者肾功能并没有失代偿,医院应当及时纠正水、电解质、营养平衡:
2007年10月10日钠129.0氯94.7
2007年10月11日总蛋白53.10白蛋白30.70钠125.0
2007年10月13日钠131.0氯94.0
2007年10月15日总蛋白41.70白蛋白23.20钠127.0钙1.86
2007年10月19日总蛋白43.20白蛋白25.00钠154.0钙1.86
2007年10月20日钠157.0
2007年10月20日钠153.0
2007年10月23日总蛋白44.00白蛋白25.90
2007年10月26日钾5.67
2007年10月27日钾5.96钠130
2007年10月30日总蛋白38.40白蛋白20.10钠132.0钙1.70
2007年10月28日钾5.71钠130.0
2007年10月29日钠127.0
2007年10月31日总蛋白29.30白蛋白15.70钙1.59
2007年11月03日钠148.0
2007年11月04日总蛋白38.90白蛋白22.20
2007年11月05日钠149.0
2007年11月08日总蛋白42.00白蛋白28.00
2007年11月13日总蛋白43.00白蛋白25.8钙1.81
2007年11月19日总蛋白48.10白蛋白25.30钾5.51氯108.3
2007年11月22日总蛋白42.30白蛋白21.70钠131
2007年11月25日总蛋白45.60白蛋白27.70氯110.3
2007年11月26日钾5.95钠151.0
2007年11月27日钾5.93钠159
2007年11月28日钾5.78氯114.9
2007年11月31日总蛋白29.30白蛋白15.70磷2.67钙1.59
2007年10月13日入量2095出量2600
2007年10月14日入量1650出量1700
2007年11月14日入量2180出量1310
2007年11月15日入量1360出量1230
2007年11月16日入量1500出量1110
2007年11月17日入量800出量1130
2007年11月18日入量2180出量1310
2007年11月19日入量1000出量750
2007年11月20日入量3150出量1025
2007年11月22日入量3540出量1525
2007年11月23日入量2290出量1275
  (七)没有进行尸检,给鉴定造成困难,是医院的过错,应当朝向于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病员家属提出,征求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记录在病案中由家属签字。家属同意尸检的同时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患者2007年12月1日去世,家属马上主动作出尸检决定并已签字,遗体也保存在医院,作为家属不可能知道怎样去做尸检,在签字后,在规定的48小时尸检时间内,所有相关医务人员集体沉默,没有联系安排尸检,也没有与家属积极沟通尸检事宜。而是引导家属接受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医院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个机构控制赔偿风险、其实质类似与医院的代理人)提出的全部医疗费医院承担,并赔偿4.8万元的条件。
  (八)医院不能以患者体质特殊、疾病自然转归免责;
正是家属意识到众所周知的医学会偏袒鉴定,才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患方认为,只有在医院确切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该患者有如过敏体质等特殊情况,并且按照医疗规范常规进行操作以后,才能谈到体质特殊、疾病自然转归。而医院正是以零点班注射吗啡、盲目灌肠造成结肠穿孔、延迟手术、小肠脱出盲目操作、忽视支持治疗、造成褥疮、感染等这样一步一步直接或间接的前因后果形成多脏器衰竭死亡。
综上所述,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抛弃医学会的偏袒做法,公正鉴定,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此致
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代理人: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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