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宣武医院心梗造影、PTCA及支架死亡《司法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造影、PTCA及支架、延误救治、护理监测、进口器械、国产器械、电解质失衡
一、基本经过
2006年3月4日22:11pm患者李先生(以下或称患者)因胸痛20分钟拨打北京急救中心(以下或称120)120急救电话;
2006年3月4日22:25pm120到达患者家里;诊断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心率失常;
2006年3月4日22:35pm(120病历第2页记录时间)120将患者送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或称宣武医院、医院);
2006年3月4日23:29pm宣武医院急诊接诊,诊断急性心梗;首次心电图记录时间是23:56pm,
2006年3月5日住进宣武医院住院部;(病历首页记录入院时间是0:56pm,三测单记录入院时间是1:20am,入院病历记录入院时间是1:30am,入院以后第一张心电图记录时间是1:24am),入院入院主诉“持续胸痛3小时”,诊断冠心病、急性广泛前壁心梗;
2006年3月5日1:01am开出第一次医嘱;
2006年3月5日治疗同意单约定进口涂层支架治疗,实际医院使用国产;
2006年3月5日医院要求患者李俊生签订授权委托书;
2006年3月5日2:30am开始造影、PTCA及支架;
2006年3月5日患者死亡(医嘱记录是23:32pm,护理记录是23:10pm)。
二、争议焦点
患方家属仅根据自己参与患者救治的事实经过情况,向专家提出有限的疑点,请求专家对医院的整个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一)医院延误救治,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二)、介入后护理监测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处理
(三)、医院在血电解质监测方面存在过错
(四)、医患约定使用进口涂层支架治疗,而实际医院使用国产;
(五)、患方怀疑医院在介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意医院作出的患者死亡原因诊断,请求专家关注鉴定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医院延误救治,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2006年3月4日22:11pm患者因胸痛20分钟拨打120急救电话;22:35pm120将患者送到宣武医院; 23:29pm宣武医院才有急诊接诊,诊断急性心梗,首次心电图记录时间是23:56pm;此后急诊医生安排住院,但没有写明急诊入院给予住院处提示。
在住院处,家属和患者本人均提出患者属于离休老干,有离休医疗证,而在当时,宣武医院住院处坚持要求患者家属先行缴纳住院押金5000元以后才能安排住院,由于当时正值深夜,家属带钱不够,只好打电话给白建生(原告李晓新之夫),白建生赶到后请求先住院被拒绝,只好外出找自动取款机提款,但是深夜附近取款机无法取得现金,只好折回医院再次要求先住院,几经交涉才安排住院。
2006年3月5日住进宣武医院住院部;(病历首页记录入院时间是0:56pm,三测单记录入院时间是1:20am,入院病历记录入院时间是1:30am,入院以后第一张心电图记录时间是1:24am),入院主诉“持续胸痛3小时”,诊断冠心病、急性广泛前壁心梗;
2006年3月5日1:01am开出第一次医嘱;
2006年3月5日2:30am开始造影、PTCA及支架;
从上述时间记录来看,22:35pm120将患者送到宣武医院; 23:29pm宣武医院才有急诊接诊,时间间隔1小时,且23:56pm才做心电图检查;从急诊科办理住院手续至少又延误1小时30分钟,此后又延误1小时以后才开始介入治疗。从患者发病到介入治疗已经延误宝贵的3小时之久(120的主诉胸痛20分钟也变成主诉胸痛3小时)。
在办理入院的过程中,作为医院住院处专门办理入院手续的专业人员,应该非常清楚我国医保体制不同患者的不同住院手续,离休老干住院属于实报实销,退一万步讲,就算该患者属于自费需要缴纳住院押金,但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也应当先行办理住院手续,争分夺秒抢救病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当时的接诊医生出来协调,住院处人员也没有向相关值班人员汇报请示,也许接诊医生在病历上书写的“AMI”住院处人员不懂,也许是由于接诊医生没有在病历上特别注明紧急、情况特殊,但不管怎样,医院由于管理问题造成这种僵持、延误抢救时间的过错非常明显。
(二)、介入后护理监测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处理
《介入术后护理观察记录表》《CCU护理记录(Ⅰ)》3月5日6am以后改为4小时观察一次血压、呼吸、心率。从《CCU护理记录(Ⅲ)》可以看出患者10:40pm已经呼吸心跳停止,而在此前医院缺乏按照为重病人的监测记录,患者的心率、呼吸是突然变化还是一个渐进恶化的过程不得而知。
从医嘱上看,患者进入CCU,有心电工作站的全面监护,但是患方并没有看见心电监护记录。
(三)、医院在血电解质监测方面存在过错
急诊患者,3月4日有一次血电解质化验,提示血K3.4mmol/L,化验单显示3月5日回报,从《CCU护理记录(Ⅲ)》显示3月5日3:45am护士才看见该化验单,至少过去了4小时,从病程记录上没有发现相关的分析关注,至3月6日再次化验血K5.5mmol/L,P1.4mmol/L,出现严重异常。
(四)、从病历签字来看,医患约定使用进口涂层支架治疗,而实际医院使用国产;事前事后均没有向家属告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侵犯患者知情权,请求专家关注医院使用的各种耗材是否合格,是否能够从病历资料的条形码中显示可追索性进行确认。
(五)、患方怀疑医院在介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意医院作出的患者死亡原因诊断,请求专家关注鉴定
患方不同意医院的死亡原因诊断,怀疑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患者死亡,请法医专家关注医院提供的介入光盘是否能正常播放,鉴定其介入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医院的死亡诊断是心脏破裂,是否和使用不具备合格证的材料有关,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心脏破裂的明确诊断依据;
其次,患者死亡以后,医院没有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定》告知患方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导致医疗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困难,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医学专家对医院的全部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以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