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经过
2001年8月23日上午10:00左右,患者胡某天(以下简称患者)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原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接种百白破预苗;
2001年8月23日下午患者出现发烧;
2001年8月24日上午,患者突然意识丧失,双眼凝视,面色苍白,口唇青紫,四肢抽动,口吐白沫,马上将患者送往医院抢救;
2001年8月24日上午9点住院,主诉:发热一天,抽搐一次,诊断:发热抽搐原因待查,(1)高热惊厥,(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中枢神经系统待排;
2001年8月25日5:50pm转院;
2001年8月25日至2001年9月11日北京儿童医院住院,出院诊断:急性播散性脑炎,原因待查。
至今,患者脑瘫,不能自己吃饭、不能说话、不能行走,没有任何自主意识的行为和动作。
二、争议焦点:
(一)在没有任何体检、检查的情况下,盲目注射疫苗,医院过错严重;
(二)医院向患者家属进行了错误的告知;
(三)医院没有及时有效的抢救患者。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在没有任何体检、检查的情况下,盲目注射疫苗,医院过错严重;
事情发生以后,家属从其他医院发现孩子在注射疫苗之前,都有一份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接种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知情同意书》、《接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知情同意书》等书面告知单,但,当时医院并没有向患者出示这种一式两份的复写文件,上面的信息包括“疫苗品种”、“作用”、“不良反应”“接种禁忌”、“接种后注意事项”,医生评估是否可以接种等全面信息;
即便如此,我们认为,在注射之前最基本的提问测量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发现在接种记录本上许多接种记录只有接种日期,接种批号、接种者签章均为空白,而在该接种记录本《使用说明》第5条明确写明“医务人员必须凭证接种,要核实姓名、性别、年龄、制剂名称、剂量、针次、除免月龄、间隔时间、接种后要在本证上作好记录、签章、以便查考”。
我们认为,医院无法证明给患者接种的是合格的、合剂量的疫苗,医院无法证明其医务人员具备合格的预防免疫人员资质,医院无法证明当时患者无发热等疫苗注射禁忌症,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二)医院向患者家属进行了错误的告知;
孩子自出生起就一直在该医院进行疫苗接种,2001年8月23日上午医院没有对孩子进行任何检查就直接注射了疫苗,并且告诉家长,百白破疫苗带有热能量,如果孩子出现发烧症状,不要害怕,服一点退烧药就可以了,实际孩子在23日下午就出现发烧,家长按照医生所说给孩子口服了阿莫西林和百服宁,服药后,孩子有退烧,家长以为没事了,但24日早上,孩子突然意识丧失,双眼凝视,面色苍白,口唇青紫,四肢抽动,口吐白沫。
(三)医院没有及时有效的抢救患者
2001年8月24日家长将孩子送往医院,医院将孩子的性别都弄错,抢救过程中,医院又告诉家长不要慌张,孩子很快就会醒过来,这种情况他们见得多了,可是到了当天下午3点,孩子依然没有好转,家属提出转院,可是医院的医生说第二天(即8月25日)肯定能够醒过来,可是到了第二天还是没有好转,在患儿全家的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同意将孩子转到儿童医院,此时已经是8月25日上10点多了。
由于医院的延误,已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儿严重残疾, 2001年9月11日患儿从儿童医院出院后,家长就一直在全国各地寻医问药,几乎每次均被告知无任何治疗希望,只能作一些简单的康复训练和护理、治疗,由于家长医学知识的极度匮乏,直到2005年10月24日,患儿进入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接受检查,专家诊断可能因注射百白破预苗所致,建议找相关部门鉴定,直到这时家长才开始怀疑可能和医院的接种预苗和治疗有关。
综上所述,家属认为由于医院过错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请求专家鉴定维护患儿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