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制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牵引治疗、影响片
原告:李先生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87号,邮编:1010100,法定代表人:吴民, 职务:院长,电话:010-66856510,66856518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3926、52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等待鉴定后另行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2月21日原告因腰部和双腿疼痛,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在检查结果已经明显提示的情况下,为利益驱动,仍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盲目要求原告进行牵引治疗,并告知原告不需要其他任何治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牵引后出现病情加重至双腿疼痛无法行走。2006年4月25日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竟然欺骗原告腰椎间盘突出已经治好。原告无奈于2006年5月15日、2006年5月29日、2006年11月27日先后到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医院、天津市乐园医院、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均告知原告所患疾病是强直性脊柱炎晚期,已过最佳治疗时期。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致原告病情加重恶化,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