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军区总医院静脉过滤器纠纷《向卫生部反映情况的书面函》
卫生部器械司:
我叫陈某,联系电话1369365xxxx.
本人因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给我永久型腔静脉过滤器系统,该器械注册号:国药管械(进)字2003第3770541号。
本人想知道军区总医院给我安装的静脉过滤器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并且想知道该滤器的产品性能结构和组成、产品适应症、适用的产品标准、说明书、医疗器械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又根据《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内固定器 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那么军区总医院是否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详细病历档案。
上述情况反映及咨询,请求答复为盼。
致函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