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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注】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中的“罚款万元以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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