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医字[2002]7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保障患者就医时的合法权益, 确保医疗安全, 现就加强对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在门诊、急诊接诊患者时, 不准接听和拨打手机;在进行手术操作时, 不准携带手机进入门诊和病房手术室。
二、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室以及大型设备操作室工作的医务人员, 工作时间不准使用手机作为通讯工具。
三、为了保证急诊抢救工作的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应为科主任和医疗业务骨干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并制定出明确的使用要求,以满足医疗工作的需求。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在院内的通讯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禁止医务人员长时间占用门、急诊以及病房的通讯线路拨打接听私人电话,使院内的通讯线路保证医疗工作畅通无阻。
五、各级医疗机构自接到本规定之日起,要立即取消总机的电脑值班。以保证北京市急救网络的应急功能准确无误地启动。
六、为了使本规定落在实处,北京市卫生局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聘请行业作风监督员不定期地深入各级医疗机构暗访。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