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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传染病防治法》,根据1991年12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级卫生、公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仅仅看成是一般的医疗工作,要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秩序联系起来,把它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因此,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
   二、检查治疗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查禁,在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收审站羁押、教育的嫖客和卖淫妇女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员需要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检查治疗的性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三、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要在两日内通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在三日内派员到羁押场所进行性病检查,一周内将检查结果通知公安部门(艾滋病除外),并出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应为性病防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检查发现患有性病的嫖客,要积极治疗,处罚期满后仍未治愈的,当地派出所和性病防治所监督其强制治疗,直至治愈。对经检查发现患有性病并由市收容所收容教育的卖淫妇女,公安机关进行隔离后,卫生部门要定期派人到收容教育所进行治疗,直至治愈。
   四、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性病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按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可以由公安机关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务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各公安机关填写免费检查单,由市公安局商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每季度结帐一次。
   五、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局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性病检查、治疗情况,在执行中发现问题也要及时请示报告。卫生、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各区县性病检查地点
   东城区:东城区皮肤性病防治所(灯市口医院内)
   西城区:西城区性病防治所(西城结核病防治所内)
   祟文区:祟文区皮肤性病防治所(永外医院内)
   宣武区:北京市性病防治所(佑安医院内)
   朝阳区:朝阳区性病防治所(左家庄医院内)
   海淀区:海淀区性病防治所(中关村医院内)
   丰台区:北京市性病防治所(佑安医院内)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性病防治所(石景山医院内)
   公交分局:北京市性病防治所(佑安医院内)
   昌平县:昌平县性病防治所(昌平县防疫站内)
   其它远郊区县由所在区县级医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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