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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过错导致胎儿窒息死亡,父母该如何维权?

一、关键词
      普贝生促宫颈成熟术  胎儿宫内窘迫  新生儿呼吸窘迫征

二、案情回顾

                                                     

      2015年5月5日,孙某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以下或称某医院)查B超示:宫内中孕,符合孕12周。
      2015年5月8日,孙某在某医院建档并规律产检。
      2015年7月17日,孕23周,B超示:胎盘下缘距宫颈内口1.8cm,胎盘位置低,胎儿偏小。
      2015年9月23日,孕33周,复诊记录记载:胎盘位置低,胎儿偏小。
      2015年10月22日,孕37周,B超提示:超声孕周35周6天。
     2015年11月18日,孙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妊40+周G1P0LOA。
      2015年11月19日20时45分,行普贝生促宫颈成熟;20时46分,阴道出血色暗红;21时45分,胎膜破裂;23时53分,B超见胎盘实质内回声欠均匀。
      2015年11月20日4时20分,胎儿娩出,血性羊水,1分钟阿氏评分3分,5分钟阿氏评分6分,10分钟阿氏评分6分。6时5分,患儿转往北京军区总医院继续治疗。
      2015年11月21日,孙某出院,诊断为:妊41+周G1P1LOT自然分娩,新生儿苍白窒息,血性羊水,中度贫血。
2015年12月9日,患儿死亡。
      后孙某、程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将某医院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鉴定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某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其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
四、判决结果
      某医院按照50%比例赔偿孙某、程某医药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陆拾万元整。
五、裁判要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孙某原有身体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

六、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法医学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词

                                  

      (一)医方对胎盘早剥已经预见,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导致新生儿苍白窒息。
      《妇产科学》第三版第十二章第二节 胎盘早剥 “胎盘早剥一旦发生,胎儿娩出前剥离面可能继续扩大,持续时间越长,病情越重,出现并发症的风险越高,因此,原则上胎盘早剥一旦确诊,必须及时终止妊娠,控制子宫出血”。
从病历记载显示:11月19日20:46,阴道出血,色暗红,约15ml。20:55,内诊:阴道流出暗红色血块10ml。23:20,见阴道出血为血性样混于羊水中。23:53,B超见胎盘实质内回声欠均匀。直至11月20日4:20,胎儿娩出。
自阴道出血至胎儿娩出近8个小时的时间,医方在观察、等待,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患儿苍白窒息,其违反了上述医疗规范。
      (二)产妇在产检时已多次显示前置胎盘,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预见及防范前置胎盘在分娩时引起大出血,直至威胁母子生命安全的风险,且应用其禁忌药物普贝生。
      《妇产科学》第三版第十二章第一节 前置胎盘 “妊娠期突发无痛性阴道流血,应考虑为前置胎盘”。
7月17日、9月1日、9月23日,B超均显示:胎盘位置低。而在原告分娩前出现阴道流血,医方应高度警惕前置胎盘引起阴道流血的情况,应当预见并提前防范前置胎盘对母子的生命威胁。
      (三)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忽视前置胎盘为普贝生用药禁忌,且在其宫缩频繁及阴道流血后取出,导致子宫强直收缩及加重阴道流血,致使胎儿发生宫内窘迫。
      普贝生绝对禁忌症:前置胎盘和前置血管,……。
      根据普贝生用药注意事项“出现下列情况时普贝生须被取出:1)宫颈完全成熟;2)临产(基于使用普贝生栓剂引产的目的,临产定义为不管宫颈情况如何,出现每3分钟一次的规律性宫缩);3)自然破膜或者人工破膜;4)出现有任何子宫过度刺激或子宫强直性收缩的迹象;5)胎儿宫内窘迫;6)有母亲对PGE2发生系统性副作用的症状,如:恶心、呕吐、低血压和心率过速;7)在静脉给催产素之前及置入栓剂后,须定期监测子宫的活动和胎儿的情况;用药时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强度、频率、时间”。
      (四)医方在原告分娩中观察、监护不到位,对胎儿异常未积极处理,导致患儿窒息发生。
      查阅病历,2015年11月19日12:10、12:20、21:05、21:20、23:53,11月20日0:10、0:20、3:00、3:20、4:00、4:10分别做了胎心监护。
      在11月19日10:11,行普贝生促宫颈成熟后,于12:10、12:20、21:05、21:20分别监测了胎心,于21:45取出普贝生,直至23:53再次行胎心监测。
      于12:10、12:20胎心监测显示:宫缩较频繁,21:45,患者已疼痛难忍,且阴道流血,才取出普贝生。
2015年11月20日0:20-3:00,近3个小时没有胎心监护、宫缩等监测和记录。
      11月20日3:00、3:10、3:20三次胎心监护,胎心率均在110-120次/分;11月20日4:00、4:10两次胎心监护显示胎心率断续,且在100-120次/分。
      医方对分娩前阴道出血患者应予高度重视,密切观察胎心变化,若有胎心异常及宫内窘迫发生,应及时终止妊娠。
而医方对产妇及胎儿的情况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观察及监护不力,且对胎儿异常未及时处理,导致患儿窒息发生,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医方在患儿出生后未积极抢救生命,未评估及防范转院途中治疗中断的风险,导致患儿病情恶化,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11月20日4:20,产妇经阴道分娩出患儿,生后患儿面色青紫,反应差,无肌张力,心率80次/分,阿氏1分钟、5分钟、10分钟评分3分、6分、6分。在患儿出生后处理不当,未积极抢救生命遂转院治疗,且未评估及防范转院途中治疗中断的风险,导致患儿因新生儿重度窒息、肺出血、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综上,期望专家能够严格依托鉴定材料,客观公正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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