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诉北京门头沟医院案
关键词
异位妊娠;血HCG监测不到位;左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
案情回顾
10月16日,患者就诊于门头沟医院,门诊化验β-HCG184m ↑ IU/ml,孕酮15.65ng/ml。
10月23日,患者因“停经44天,阴道出血1天”,在门头沟医院妇科门诊就诊,予以超声检查,示“宫内条状无回声(难免流产?)”,诊断为自然流产,医嘱1周后查B超,必要时清宫等,并口头医嘱服用益母草。
11月3日,患者因“停经55天,阴道出血11天,腹疼9小时”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左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女性盆腔粘连、阑尾术后、白细胞减少。
11月3日,行腹腔镜下单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
鉴定结果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酌定医院责任比例为50%,判决医院按比例赔偿患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裁判要旨
(一)法院认定门头沟医院应当承担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病历分析:(1)患者10月16日到医方就诊,仅见血HCG、孕酮的化验单,未见门诊病历,应视为医方未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并未对患者进行查体。(2)在早孕检查过程中需排除异位妊娠等异常情况,需连续监测血HCG的倍增情况,但从10月16日到10月23日之间无检测记录,相隔时间较长,无法体现倍增时间小于1.4日。医方对患者的HCG监测不到位,不利于异位妊娠的排除。(3)患者10月23日再次到医方就诊,病历记录了患者病史,未记录患者查体情况以及患者腹痛的部位性质等,对患者询问、观察不仔细。(4)患者10月23日到医方就诊时已孕6+周,一般情况下B超可观察到妊娠囊,在患者有腹痛出血的情况下更应多方向仔细扫描,而医方B超提示双附件区未见明显占位,不排除未仔细检查的可能,从而导致误诊,未能及时诊断出异位妊娠。(5)病历记载10月23日患者要求检测血HCG,血HCG有助于流产与异位妊娠的诊断,但未见血HCG最终检测结果,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检查不完善。
综上,门头沟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未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并未对患者进行体查、对患者的血HCG监测不到位,对患者询问、观察不仔细,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检查不完善等过错,与患者输卵管妊娠最终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因此,门头沟医院应当承担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患者的伤残等级认定
依据患者的损伤及恢复情况,患者输卵管妊娠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第5.9.5 5)条规定,患者的伤残等级属九级。
(三)关于患者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认定
依据患者的损伤及恢复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之相关规定,患者输卵管妊娠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法院酌情确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因门头沟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患者在左侧输卵管被切除并致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育功能,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法院根据患者受到的损害情况及门头沟医院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门头沟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输卵管切除并不是输卵管异位妊娠的必然结果。早期确诊异位妊娠对保留输卵管功能、实施保守治疗提供可能。确诊越早,保守治疗的效果越好。乙方数次误诊,不符合医疗严谨的态度,严重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最终造成患者生育功能不可逆的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