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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不充分等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
  右三叉神经根+右舌咽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风险告知不充分;    术后观察;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存在缺陷
案情回顾
  1月11日,患者因右面部、耳廓及耳朵深部阵发性针刺样疼痛9年入住被告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合并舌咽神经痛”。
  1月14日行“右三叉神经根+右舌咽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
  19:57分,患者突发剧烈呕吐,血压升高,呼之不应,出现意识障碍,头部CT提示颅内出血,予以行“右侧桥小脑血肿清除术、枕大孔减压术”。
  1月15日行“右侧脑室额角穿刺外引流术”。
  4月2日,患者出院。
鉴定意见
(一)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风险告知不充分,术后未有观察患者的血压、意识变化等材料,无法了解患者这段时间内的病情变化。并对血肿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存在缺陷,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1.6多处(种)疾的评定,被鉴定人最终评定为四级残疾。
(三)被鉴定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建议营养期为90—120日。
(四)被鉴定人需康复训练,配置助推轮椅,防褥疮坐垫,座便椅等康辅助器材,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判决结果
法院确定医方针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当前遗留的“左侧肢体偏瘫、不完全性运动型失语、右侧面瘫、双耳听力下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对患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裁判要旨
  一、法院认定医院针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当前遗留的“左侧肢体偏瘫、不完全性运动型失语、右侧面瘫、双耳听力下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既往高血压病史5年,且7年前曾因三叉神经痛行手术治疗,致使本次手术风险增加,术后出现并发症的几率加大,医方在术前应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术中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医方在术前与患者家属签署了《三叉神经根微血管减压术知情同意书》及《致准备接受“三叉神经痛”、“面肌痉挛”,和“舌咽神经痛”手术的患者家属告知书》,该告知书属格式条款,医方未就该患者的具体情况予以有针对性的告知,存在不足。
  1月14日麻醉恢复室医疗护理记录患者血压171/76mmHg,医方在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中虽记录需“密切观察血压、意识变化”,但从患者15:19离开麻醉恢复室至19:57之间未见有相应记录,观察患者的血压、一是变化等材料,无法了解患者这段时间内的病情有无变化及病情变化的情况。
  医方在患者术后未行相应影像学检查,虽未明确违反诊疗规范,但对于本例患者术后行CT检查,可对颅内出血早期发现早期处理,有效控制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
  1月14日19:57患者突发剧烈呕吐血压升至188/108mg,随后呼之不应,出现意识障碍;  20:11:50行头颅CT检查显示有小脑角及四脑室内高密度影,诊断为颅内出血,患者有明显的神经系统临床症状,且危及生命,具备血肿清除指征;21:14行“右侧小脑血肿清除术、枕打孔减压术。”患者为急诊手术,自明确诊断至开始实施手术,历时1个多小时,医方的医疗行为略有迁延,致使血肿压迫时间延长,对损害后果的放生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综上,法院确定医方针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当前遗留的“左侧肢体偏瘫、不完全性运动型失语、右侧面瘫、双耳听力下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对患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二、关于赔偿问题
  受害人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中患者有证据予以证明的部分,法院予以认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数额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
  医疗告知是建立医患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医患关系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医疗告知存在的问题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主要有:告知不规范、知情同意分离、医患双方理解存在偏差、患方医学知识欠缺等。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内容不充分可能会导致医疗机构的风险增加,所以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明显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医疗告知义务是公民知情同意权力实现的基础,它能平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范医疗侵权行为,其实质是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目的是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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