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诉通辽医院心脏介入后传导阻滞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
关键词: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三度传导阻滞;临时起搏器;永久起搏器
案情简介
1月21日,患者到通辽市医院心血管内二科进行诊疗,诊断为“心率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1月23日,通辽医院以“症状反复发作,肝肾功能正常,未见其他禁忌症”为指征,行腔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术中出现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停止手术。
1月25日,患者术后至当日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恢复不理想,转首都医科大学安贞医院治疗,当日入住该院心内科。入院诊断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阵发室上性心动过速,临时起搏器植入术后。
2月4日,首都医科大学安贞医院认为患者于外院行射频消融治疗效果欠佳,安装临时起搏器后入住本院,药物治疗无改善,仍存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于当日为原告实施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术。
2月7日,患者出院。
鉴定意见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定:通辽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建议为40%—60%;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护理期约为30日,营养期约为30日。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及原告的伤残程度酌情确定:通辽市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8955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通辽市医院术中心房刺激时患者出现房颤,院方给予患者行药物复律,因抗心律失常药物的使用会对手术效果的判断产生影响,故院方术中应与患者或家属充分沟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手术,院方未履行此注意义务为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北京至普律所医疗过错陈述词
(一)患者出现房颤应用药物后,不应进行射频消融,医院坚持进行手术是导致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
1.手术过程中,心房刺激时出现心房纤颤,等待半小时后,仍未恢复,考虑给予心律平,可达龙,经行药物复律,共用心律平175mg,可达龙300mg,经一小时后,才恢复窦律,后又坚持进行房室结改良术。
2.患者出现房颤,并应用了心律平,可达龙,会造成患者心肌水肿和心律不稳,因此不宜再进行手术,但院方坚持进行手术,是导致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通辽医院手术过程中未完善射频消融前的电生理检查,未能明确异常通路。
3.根据通辽医院的手术记录“穿刺左锁骨下静脉,右股静脉,置入冠状窦电极,右室起搏电极,行心内电生理检查,心室S1S1 400ms逆传显示,逆传A波向心分布,心房刺激时出现心房纤颤,等待半小时后,仍未恢复,考虑给予心律平,可达龙,经行药物复律,共用心律平175mg,可达龙300mg,经一小时后,恢复窦律,行心房检查时,再现房颤,但能自行终止,结合病人发作心动过速心电图,诊断:房室结双径路,决定行房室结改良术。”
4.按照常规,应当完善消融前异常传导路径的标测,放置标测电极于冠状静脉窦、右室前间隔(His束部位),右室心尖部及高位右方部位。必须明确His束位置。同时,进行电生理检查内容包括房室激动顺序、房室传导特性、室房传导顺序、室房传导特性、室房传导顺序、室房传导特性及诱发和终止心动过速等。但是院方的手术记录中并无相关记载。同时,自His束至冠状静脉窦口依次分为上、中、下3个区,首先在中1/3段与下1/3段交界处附近标测,并满足以下条件:①局部双极心内膜电图呈碎、宽、小的A波和大V波;②局部心内膜电图无His束电位;③电极稳定贴靠于间隔。院方的手术记录并未记录上述标测操作及消融位点条件满足的状况,也就是说院方在手术的过程中未考虑上述状况。而根据相关指南和常规,上述标测工作是消融的重点,没有明确的标测及消融位点的确认,就难以保证手术的成功,而且导致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也是在准备工作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的状况。
5.所以我方认为如果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按照上述常规,完善异常通路的标测与确定,就可以防止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发生。院方在射频率前,未完善相关检查,盲目的进行手术,是手术失败,损伤患者正常传导路径,是造成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直接原因。
(三)通辽医院消融过程中操作不当,损伤患者正常传导路径,致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依据手术记录,“诊断:房室结双径路。决定进行房室结改良,穿刺右股静脉,置入8F动脉鞘,注入肝素3000ml,选取加硬大头电极于HIS及冠状窦口连线的下1/3处标到小A大V,以30W,50℃放电约20秒,出现间断交界反应,并此后出现心房波穿不下去,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我方认为,在消融过程中,预设温度可以为50℃,通常从10—15W开始,逐步观察消融效果,放电10—15秒后,观察是否出现间断交界反应。院方的手术操作记录上明确记录,初始功率为30W,极大地超出了限制功率,且放电时长长达20秒以上,也就是说,院方给患者实施的消融操作采用了大功率、长时间的消融标准,致心肌传导束损伤严重。患者心脏正常传导束这一损害事实是明确的,传导束的损害源于院方的误操作这一原因也是明确的。
3.所以,我们认为如果院方能够在手术过程中,消融能量及时间能够循序渐进,反复标测, 谨慎消融,患者正常传导束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通辽医院消融过程中操作不当,损伤患者的正常传导路径,是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主要原因。
(四)院方消融术的手术医生经验不足,是导致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主要原因。
1.从上述分析上来看,归结原因就是手术医生未依常规进行操作,同时,对于此种手术,医生的经验也至关重要。介入手术中,医生凭借电生理指标来判断正常或异常传导束,选择正确的消融位点,良好的固定电极,采取适当的消融电压及消融持续时间。
2.本案中,患者的损害事实是明确的,诊疗经过也是明确的。如果没有这次错误的、不具备经验性的手术操作,患者是永远都不可能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
我方认为,在已发生的损害事实的基础上,不能排除院方所指派的手术医生缺乏经验,能力不足的情形。
(五)手术过程历时三个小时,不能排除消融电极位置高、固定不稳定;消融放电过程中,心电监护受到干扰;术者间配合不当,射频仪未能及时关机等情形。
依据手术记录,通辽医院的“腔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整个手术过程历时三个小时。我方认为,该手术时间高于一般状况下的消融手术时间,由于手术记录内容有限且不够详细,我们无法推知手术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才导致手术耗时长达三个小时。所以,请各位专家在病历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患方,不利于院方的鉴定原则,推定院方的责任。
由于手术记录内容有限,我们不能排除消融电极位置高、固定不稳定;消融放电过程中,心电监护受到干扰;术者间配合不当,射频仪未能及时关机等导致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情形。同样,我们也希望专家在病历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利于患方,不利于院方的鉴定原则,推定院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