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女方单方决定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最近温州的张女士来电,她正为离婚事项犯愁,个中事由是错综复杂。原来张女士的爱人季某家境殷实,是家中独子,当地有重男轻女的风俗,故此结婚时双方曾签订“婚前协议”,其中载明张女士婚后要多生子嗣,生一女孩奖励张女士一百万,生一男孩另外奖励别墅一套,但必须为季家生一男孩来延续香火。婚后张女士共生下女儿两名,但是孕育两胎都极其辛苦,先是妊娠剧吐,后期又妊高症、子癫前期剖腹产,所以发现第三次怀孕时心生恐惧,但又清楚夫家望子心切,纠结再三,隐瞒了怀孕的事实悄悄做了人流,不料“东窗事发”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季家主张张女士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张女士返还两百万奖励金并另外作出违约赔偿。
那么妻子单方决定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本案中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呢?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生育权,《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合法的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法条是冷冰冰的规则,但是家庭是温馨的港湾,夫妻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共同作出一致的家庭计划,而不是一方意志强加给对方。而且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这是非常辛苦的历程,我觉得季某应当尊重张女士选择,此时更应当悉心照顾刚流产的妻子。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以婚姻关系构建为基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依据法律允许个人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精神,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季某允诺并因合意条件达成后实际赠与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非因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等不得任意撤销。但是对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合同的合法内容,即使做出了纸面的约定也于法无效。所以季某赠与张女士的奖励金是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的赠与,即使离婚张女士也无需返还;并且季某也无权以“婚前协议”强迫张女士生育,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而且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基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对男方提出离婚做了限制性规定,因为此时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综上理由,季家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并对张女士施压是不合法的。张女士的烦心事引发了夫妻之间不可弥合的矛盾,夫妻感情产生了深切的伤害,危及了婚姻的稳定,我们深表惋惜,也希望季某在离婚冷静期做出深刻反省,破除陈旧观念,积极挽回婚姻。
目前国家已经实行放开二胎的政策,但计划生育依旧是我国的政策之一;破除重女轻女的思维,提倡男女平等,男孩女孩都一样,也是我们积极提倡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