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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规则,共建安全出行

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讨论下交通事故中一些责任问题。

       我们接到甘肃尾号为6598的一位老太太咨询,箫阿姨半年前遭到一起飞来横祸,一日横穿马路时被右拐的小汽车蹭倒摔伤,导致股骨头骨折,经历了一场大手术,目前仍在康复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应当礼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箫阿姨绿灯时通过斑马线,右拐车辆理应礼让等待,对方全责。本来是在安心养伤,不料身体还没康复,又陷入了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的诉讼之中。原来三方在商定赔偿事项的时候,曾做过一个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载明:“车辆慢速右拐,仅轻微剐蹭箫阿姨,因箫阿姨年事已高,存在骨质疏松,所以本次摔倒比一般人更容易发生骨折,故损伤参与度评定为40%”。这下可好,司机和保险公司只肯承担60%的责任比例,三双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

       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法》主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参与因素,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可知,要不是因为箫阿姨存在骨质疏松,原本轻微的摔倒根本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被告应该就赔付60%的损失。这样的辩论意见把箫阿姨气得不轻,就向我们咨询到底该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行为时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在本案中肇事车辆未礼让行人,我们认为构成故意的过错。反观箫阿姨的骨质疏松是老龄化后必然的生理规律,一种客观事实,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箫阿姨根据交规在斑马线上穿行也是基本生活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法律本身就对老幼病残体现额外的保护,要求这部分弱势人群具有和年轻人一样的风险避让能力、抗打击能力和伤后自愈能力,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所以我认为箫阿姨不存在过错。

       那么鉴定结论中四六开的认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这实际是混淆了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两种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在医疗纠纷中,虽然患者发生疾病也是非常不幸的生理病理现象,但是医学也不是万能的,科学和治疗经验并不能包治百病,很多疾病我们仍然无能为力,如果每一起医疗诊治都苛求医生本做到百分百得治愈患者,也不现实。所以我们必须设计一种风险分摊机制,让患者、医生甚至全社会共同摸索医疗技术的发展风险,在这种理念下也就产生上述医患共担责任的现象。但是交通事故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则,机动车相比于行人等处于强势地位,具有更大的交通危险性,使用者在获得车辆的便利性的同时理应承担审慎驾驶的责任。加害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此违规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违规行为,通常即发生此损害”的因果关系,只要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本可以100%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的因果责任,没有任何推卸责任的借口。

       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就是为全社会的幸福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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