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讨论下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我们的免费咨询电话接到尾号0856小胡的来电,他是北漂的保安,就职于朝阳区某公司从事保卫工作,该岗位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两人同岗、互换轮班。近来公司经营不景气倒闭了,小胡也就失业了。小胡觉得过去几年每个月都超过标准工时制度上班,领取的是固定岗位工资,现在工作没了,公司仅给了一小笔遣散费,便找人事领导反映,希望公司补发过去几年的加班工资,但该诉求并没有得到满足。所以小胡做足了功课,上网查询到《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上班超过44小时就算加班,应当给员工加班工资。小胡在起诉前先电话咨询我们,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得到印证,预判下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原公司,能不能赢。
我们需要先分析下“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可与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一般是非生产经营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视情况休息;加班则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自己的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边工作边休息的情况,是纯粹性的工作状态。两者在表象上非常相似,占用的都是劳动者的非正常工作时间,都是在为单位履行职责;但两者其实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一言以辟之:值班并不是一直在干活,是可以休息的,是一种“不完全的劳动”。所以结合小胡的工作性质,虽然每个月实足上班15*24小时,但他的工作状态是半工半休,完成夜巡工作后的后半夜,就是在单位值班室睡觉,应该定义为“值班”。
那么对于“值班”,单位是否需要另行给予加班费呢?我们检索发现法律并没有给出明文规定,小胡援引的《劳动法》条文,根据我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普遍认为立法是对“加班”这种完全式劳动做出的刚性规范,法律之所以限制加班时间、明确工资待遇要求,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收入权益,但“值班”并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保护范围内,而是交由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惯例或者劳资协商确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是以值班补贴或值班费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一般会低于加班工资的标准,这和“值班”半工半休的性质相吻合,并没有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是比较公平的制度安排。
所以我们认为该公司在小胡入职时,双方都很明确小胡的岗位安排和薪酬待遇了,而且通过仔细审核小胡邮寄给我们的合同文本来看,单位并没有做出违法或者过分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合作了这么多年,也没有出现薪资纠纷,现在小胡主张加班费是有违诚信原则的。
另外我们有必要提醒,本次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小胡相应的离职经济补偿金,这笔费用需按照小胡的工作年限和上一年平均月收入核算。除此之外公司是否给予遣散费由公司意思自治,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