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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政发(1998)第10号
  
   关于实施《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各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书规范为各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格式印发,并报当地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各地应抓紧组织对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使用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三、各地统一使用新处罚文书的具体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局)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31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 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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