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谈谈单位能不能因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予罚款。
前两天北京的董女士来电咨询,她一直陪同丈夫在京北漂,最近把留守老家的儿子接过来上学,因为每天要接送孩子上学,再赶地铁上班,时间安排还没有调整好,所以有大半个月时间连续每天迟到近半小时。月底结算工资时,单位告知按《员工守则》迟到一次扣50,合计罚款800多。虽然心知理亏,但董女士还是有点愤愤不平,便打电话咨询我们单位这样做到底对不对。
以前我国的企业制度还是公有制为主,员工一般都具有事业单位身份,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其范围内细化规定相应的企业内部奖惩制度。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该法规逐渐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故此国家已于2008年予以废止。但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丧失了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呢?我们认为不然。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以制定合理的内部员工制度,用是督促员工履行相应劳动义务、保障员工间公平享受劳动成果。
那么单位到底应该怎样制定内部制度呢?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总结如下:1、订立程序合法,应当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2、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才能具有效力,劳资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
给予企业处罚能力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最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董女士的单位有正规的员工规章制度,并在其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相应条款,罚款的金额也在法定范围内,那么董女士就应该接受教训,仔细规划工作和生活的安排,避免以后继续迟到。
员工会被罚款,做老板的一样会被罚款,接下来我们听听下一个案例。
南京的吴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几年前他和几个生意伙伴合伙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自己作为公司财务经理,是个小股东,占比10%。这几年公司经营不错,大股东有心独占公司,想收购几个小股东的股份,所以总给吴先生几人穿小鞋。前两天公司临时召开股东会,非常突然,因公出差的吴先生不得不赶回公司参加会议,果不其然迟到了,便收到股东会决议,罚款一万元。这令吴先生非常愤怒,明显就是大股东故意使坏。那么这一万元罚款到底交不交呢?
就此我们为吴先生检索到《公司法》第37条对股东会权利的规定,法律列明了十一项股东会职权,其中并没有股东会对股东的罚款权。因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就和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劳资双方那种隶属管理关系,从法律原则上来说,股东会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除非公司章程做出另行规定。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由度,因为它是股东设立公司时所有股东达成合意,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成立的。比如预设的一种对违反章程股东的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属性。我们研究了吴先生公司的章程,发现其中第41条记载有“股东会决议罚款”。所以我们认可吴先生所在公司股东会是具有处罚权的。
好,解决了能不能罚的问题,接下来到底可以罚多少呢?在上述章程中我们并没有找到详细的规定,明显这个章程又存在非常大的瑕疵。在规定一项奖惩措施时,理应同时明确奖惩的标准和范围,缺失尺寸的规章,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的,相应的决议也应当无效。而且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里规定的所有违章惩罚条款,最高的也才1000元,一万元明显超出了吴先生可预见的范围。
同时我们还发现,《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吴先生作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因公出差在外,仅提前两天临时通知召开股东会,明显就是为难吴先生,他的迟到乃至不能到场会议都是情理之中可以谅解的。
结合上述分析,该笔罚款就是一项不能生效的决议。吴先生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以案说法,欢迎大家拨打屏幕下方的新闻热线010-85339125提供案例线索。请继续收看法治中国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