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圣律师,欢迎收看今天的《以案说法》。今天我们来聊聊礼让行人的重要性。
前几天金华的于先生来电咨询。某日他驾驶车辆经过人民路时被交警截停,认定于先生未停车礼让行人。交警核实驾驶员身份后用简易程序告知了于先生违法行为基本事实、要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听取了于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扣3分。于先生不服这一处罚,认为自己驾车所经过的路段并没有设置红绿灯,而且当时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自己如果再急刹让行,会影响通行效率,很容易造成后车追尾。所以于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从交警大队拷贝出监控录像发给我们以作参考。
我们仔细研究了监控录像,认为交警的判断是正确的,于先生的确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为什么呢?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穿马路的通道,是法律专为行人设置的保护线,即使没有设置红绿灯,行人依然拥有在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行驶中的机动车是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比行人具有更强势的地位,所以必须对机动车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护行人的安全。其次,我们不否认于先生辩诉的理由,如果行人一直停在人行道上,不准车辆通过就太过刻板遵守法规了,反而会造成交通的拥堵影响通行效率。但是通过监控录像我们发现,当时行人是以较快的步速走上人行道的,因为看到车辆驶近才放慢速度,并最终因于先生未减速停车而停止脚步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是一种连续性的状态,于先生申辩某一时刻行人处于停止状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行人出于自我保护,不得不停下脚步让没有停车趋势的车辆先通过,是理所当然的本能反应,相反如果车辆缓驰停车,行人必然会继续通过剩余的人行横道。再次,在一个没有设置信号灯的路口,车辆和行人的依序通过,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不能充分预判对方的意图行为。因此法律必须规定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先行减速、主动停车让行,不得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交出优先权,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行。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综上,我们希望于先生经过此事吸取教训,以后务必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礼让,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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