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专业团队
经典案例
律师说法
免费咨询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文书样本
律师实务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医疗鉴定
返回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 2003.09.26
【实施日期】 2003.09.26
【标题】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25号
【主题词】 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 鉴定 通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队伍,改进管理方式,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与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尽快建立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要充分尊重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点击在线咨询
拨打咨询电话
办公电话:
010-59762935
李圣律师:
1307119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507室
E-Mail:lisheng@zhipulaw.com
您可以用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加入微信平台,享受即时的法律服务:
电脑版
电话咨询
在线沟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