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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年度   字第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甲方就其与         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条  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甲方提供的证据虚假,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如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3、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诉乙方律师;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明确、可行;

5、对于甲方提出的超出本代理合同范围的要求,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承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及承办律师无权超越甲方的授权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有甲方另行给予的明确授权;

4、乙方及承办律师除本合同的代理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的其他费用除外。

第五条  保密

1、乙方律师对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2、根据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授权,乙方律师可以将甲方秘密向与案件有关部门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甲方的秘密

(1)、可以公开查询或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2)、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第六条  不保证   

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七条  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本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仅限于北京工作):

本合同签订后即支付  元代理费。

2、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查询、鉴定、翻译、公证、诉讼等收取的费用;

(2)北京外埠差旅费用。

第八条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或拒绝支付代理费

1、甲方又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终止工作或以自身完成相关工作为由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又要求退费或拒绝支付律师费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解除合同;

4、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不起诉、已经和解、要求撤诉为由的;

5、乙方代理甲方开始工作后,在以后的开庭时间、调解时间安排中,乙方律师因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时间的,甲方应予配合理解,不能视为乙方未完成代理工作,要求退费或拒绝支付律师费;

6、甲方以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费或拒绝支付律师费的;

7、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在于是否查明案件真相,乙方代理律师已经向甲方讲明诉讼最终的各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查清真相,无法鉴定,被告无责任、轻微责任、部分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等等;

 8、双方约定甲方在结案后另行支付代理费,并约定赔偿中各项目金额全部计入结案支付核算。各方不能以过高或过低进行抗辩、拖延、拒绝支付或要求调整。

9、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为使甲方最终获得赔偿的努力、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制作、发出、递交的书面文件,查阅案例、书籍、网络,外出办理涉案相关事务,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听证会、鉴定,及有时根据需要不暴露身份信息而进行的工作,甲方均以予认可。而不能以工作量的大小、工作时间的长短为由主张退费、减少或拒绝支付代理费。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和违约事项

1、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伪造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有任何围堵、静坐、跟踪、辱骂、恐吓、闹庭、扰乱办公秩序、网络诋毁诽谤等行为、或者违法上访的,视之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约定代理费仍应全额支付;

2、双方约定本合同争议由签订地法院管辖;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案终结止(包括撤诉、判决、裁定、和解、调解、执行,如果出现二审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没有委托二审,则后期民事赔偿律师费提成按照一审判决或者调解金额方式计算)。

4、如果甲方主张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于甲方不履行诉讼或调解的配合义务、提供相应文件,则视为违约。撤销或解除本合同和(或)授权委托书并不能免除甲方后期代理费的支付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5、甲方如果撇开乙方工作人员私下与争议相对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单方终止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撤诉、撤诉后另案起诉、另行调解、终结案件等方式利用乙方的工作成果获得权益后回避支付代理费的,代理费仍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履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6、案件终结前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收取代理费的完整权利,不可受到甲方及其任何家人亲朋好友的干涉,否则亦视为甲方违约。

7、考虑到案件审理时限较长,如果出现变换参与承办的律师,不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授权书上的签字行为视为同意。

8、甲方保证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之后五日内先行支付按照判决或调解金额计算确定的代理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乙方亦有权不经通知甲方而先行扣留代理费。

9、如案件胜诉,执行款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乙方有权直接扣取代理费,如果甲方拒绝配合,视为严重违约。

10、考虑到本合同可能由案件涉及的某几个当事人之一者或者代理人签订,甲方及代理人保证其享有其他未在本合同签名者完全授权,并就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出现违约时,乙方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甲方成员而要求其承担全部合同之义务。

11、案件争议者如果去世,本合同签字者保证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本合同全部之权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12、甲方出现违约行为,除支付本合同第七条之全部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之外,必须承担约定代理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

13、如果甲方违约,乙方采取维权行动,则甲方必须承担全部的维权成本,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或仲裁庭确定之外,其他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调查费等,双方一致确认费用合计固定为六万元。

14、双方理解并认可违约条款设置,均放弃对违约金、违约成本的调整请求权。

第十条  甲乙双方已详尽阅读了合同的全部条文,并理解条文的含义。本合同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短信、微信、录音、录像、谈判、会谈、电话交谈、说辞用语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甲方、甲方签字人、甲方代理人监护人统称为甲方成员,并作为本合同担保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    方(签章):

地    址: 

电    话:


乙     方: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电     话:010-59762935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三元西桥时间国际H座17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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