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废弃冷冻胚胎侵权案:女方获得赔款
2017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特殊之处在于夫妻俩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是否有废弃冷冻胚胎的权利?近期,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
原告赵女士和被告郭先生为山东老乡又是大学校友,2009年,郭先生到美国留学,2010年9月,回国和赵女士结婚,婚后,赵女士到美国陪读,2014年底,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赵女士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当时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余下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郭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郭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而法院审理时,赵女士意外得知郭先生一年前竟然未经她同意就私自废弃了胚胎。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军:女方回国后,男方还在国外,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没有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男方废弃胚胎
为此,赵女士要求郭先生支付抚慰金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那么在本案中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呢?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已经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军: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有一定的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女方的这种付出,是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为目的。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说婚姻没有意义了,单方面废弃胚胎,使女方原来的目的就落空。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
同时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品,赵女士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郭先生赔偿赵女士抚慰金3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军:不是每个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个受精卵都能发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使试管婴儿成功,要从女性体内获得多个卵子,才能保证有可以移植的胚胎,这就需要对女性服药进行促排卵治疗。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排卵功能出现早衰,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女方已经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她对胚胎寄予的希望就更多,考虑到种种因素,女方还是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这个全国首例废弃冷冻胚胎侵权案的判决尘埃落定之后,也引发了网上的大讨论。有的网友觉得,法律既然规定,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那么既然讲男女平等,男方怎么就要承担责任呢?况且男方是因为没有续费,导致胚胎被废,那么如果男方的经济条件不再允许,交不起钱了,也要承担责任吗?下面有请栏目嘉宾李圣为我们解读一下。
李圣律师点评:首先我们确定的是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点是确定的。作为丈夫一方在处理共同共有物时,有告知女方的义务。女方回国,男方在美国付费支持保管,当无法续费时,医疗机构一般也会有一定的延展期以及相应的告知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仍不告知的话,则明显存在故意。
另外一方面,结合女性生育特点,自然宫内受孕与体外受精胚胎并不能完全等同,女方在此次生育过程中忍受生理、心理痛苦,希望做母亲的愿望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教条的强调男女平等,男方擅自放弃冷冻胚胎的行为,侵犯女方的知情权、生育权,符合法律上的侵权构成要件,因此,女方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