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胃癌、肠梗阻
案件简介:
司法鉴定意见:
郑州市XX医院在术前准备和记录不够完善,如未见术前讨论;对林州市XX医院的胃癌手术及对腹痛的处理均“具体不祥”;在4月18日术前小结中记录:经2014年4月15日胃肠外科组术前讨论……;术前小结记载的手术称为肠吻合和肠粘连松解术,手术指征与拟行手术不相符,指征依据不充分。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林州市XX医院对被鉴定人尚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尚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尚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尚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郑州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XX因患者死亡所致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慰抚金128084.12元。
被告林州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XX因患者死亡所致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慰抚金104796.09元。
案情分析:
(一) 林州XX医院未能重视患者术后肠梗阻的症状,盲目安排患者出院,诊断治疗措施不积极,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导致患者肠梗阻加重。
第一次于林州市XX医院住院,患者术后多次出现呕吐,腹痛,并体温升高,院方没有重视肠梗阻的早期症状,没有完善相关检查。特别是,依据郑州市XX医院现病史记载,患者术后反复出现腹痛,由脐周逐渐发展至全腹部,疼痛剧烈难以忍受,伴腹胀、畏寒、发热,体温最好39.3℃。症状和体征如此典型,但是院方于4月1日安排不具备患者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不重视患者病情的发展,属于诊断治疗措施不积极的情形。
第二次于林州市XX医院住院,4月1日出院后,患者症状根本没有缓解,于出院当日再次就诊,入院,入住胸外科。在住院期间,患者腹部症状不断加重,但直到4月6日才安排CT检查,也未详细阅片,分析病情。特别是患者病情不断加重的过程中,林州市XX医院从未请普外科或腹部外科会诊,评价患者是否具备二次手术的指征,大大地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二) 郑州市XX医院不应将患者收住消化内科,应当及时转入外科进行手术治疗,院方在患者住院后一直采取保守治疗,使得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导致患者肠梗阻感染死亡。
(三)
院方4月12日予患者进行腹部CT检查,已经提示肠系膜扭转,结合患者恶心、呕吐,腹痛腹胀,保守治疗效果不理想,这个时候更应及时转外科手术治疗,防止进一步发生较窄,不利于患者的预后,但是院方没有积极处理,直到一周后才安排手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的。
(四) 郑州市XX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未予积极的禁食水,加重了患者的梗阻和感染。
患者入院后,考虑肠梗阻,腹胀、腹痛,不排气排便,但是院方病程记录,连续嘱患者少量流质饮食,合理饮食,违反了肠梗阻的治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