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颈椎手术 前路和后路手术 脊髓中央管综合征 知情同意权、选择权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患者因摔伤后颈肩部疼痛伴双上肢无力5小时,入住航空总医院(以下或称医方),X片示患者未见骨折,颈椎3-5间隙狭窄,骨质增生。
2014年6月3日,患者颈椎核磁见颈3-4、4-5、5-6、6-7椎间盘普遍突出严重,发育性椎管狭窄。
2014年6月17日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为:颈后路单开门椎盘扩大成形术+经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术+钛笼植入+钛板螺钉内固定术+具体手术方式由术中情况决定。
2014年6月18日行全麻下颈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侧快螺钉内固定+植骨融合术+颈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除+钛笼植骨+钛板螺钉内固定术。
术后,患者双上肢麻木、双下肢稍有活动后疼痛明显,头晕、头痛、食欲欠佳。
2014年6月19日、20日、21日、23医方查房示:“缺血再灌注损伤”致颈髓水肿加重,出现的严重脊髓中央管综合征。患者双上肢(自肩以远)皮肤感觉减退,双下肢自大腿中段以远痛觉过敏。
2015年5月19日,患者出院。
【案情分析】
(一)医方没有向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侵犯患方知情权,导致患方不知情、无法选择,造成患者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后果。
《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014年6月17日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为:颈后路单开门椎盘扩大成形术+经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术+钛笼植入+钛板螺钉内固定术+具体手术方式由术中情况决定。
医方术前没有向患方详细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患方不知道什么是前路什么是后路,不知道手术方式和后果,部分具体手术方式医方都不明确知道,患方更是不知道。患方没有实现选择权,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患者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后果。
(二)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具体手术方式没有确定就手术,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后果。
术前讨论手术为:颈后路颈3-7椎管扩大术成形术+(或)经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术+钛笼植入+钛板螺钉内固定术+具体手术方式由术中情况决定。
2014年6月18日行全麻下颈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侧快螺钉内固定+植骨融合术+颈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除+钛笼植骨+钛板螺钉内固定术。
六种手术,三处与术前讨论不同。
术前患者可以走动、能自己吃饭,择期手术,医方在手术方式不确定情况下为患者行手术,手术准备不审慎、不充分,造成患者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后果。
(三)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长期住院,并生活不能自理。
术前患者可以走动、能自己吃饭,术后患者全身麻痛,2014年6月19日、20日、21日、23查房示“缺血再灌注损伤”致颈髓水肿加重,出现的严重脊髓中央管综合征,四肢感觉障碍,肌力变化。医方未予足够重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致使患者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佳,生活不能自理。
【鉴定意见】
采纳观点: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人的第一、二条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医疗行为中存在的医疗过失:医方对患者颈椎前、后路扩张椎管、减压手术一次性完成,存在加重颈脊髓损伤可能,颈椎前路手术中的瑕疵也可能影响到后路椎板减压、侧块螺钉内固定的稳定性。其手术方式的改变及费用的增加均未向家属告知。
鉴定意见:医院对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诊疗过失,与鉴定人四肢不全瘫存在一定程度因果关系,负有轻微程度的责任。
其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时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可配置助推轮椅一辆,使用年限3年。
【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医院责任比例为15%,赔偿医疗费38575.77元、护理费17280元、营养费32325元、残疾赔偿金93363元、轮椅费7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80793.22元。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医院的医疗行为应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进行,并且应视患者的病情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案。如本案中,颈椎后路手术后再行前路手术,会影响后路手术的减压及固定的稳固性,且多种手术一次性完成,加重脊髓损伤。
《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及选择权,大多医务工作者均悉知,但没真正落实到实处,是目前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