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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产前筛查不够至患儿出生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产前筛查 肾畸形发育不良 先天缺陷 遗传性疾病
    一、基本经过
2007年3月5日刘某开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或称医院)处进行孕前检查,医院一直告知刘某胎儿发育正常;
2007年10月1日刘某已经超出预产期一周还没有分娩,但已经有了分娩的迹象,遂到医院处准备分娩,在分娩前的最后一次B超检查后,医院告知胎儿右肾看不清;
2007年10月3日患儿杨某(以下或称患儿)出生;
2007年10月5日刘某为了确认患儿杨某的双肾是否正常,做了相应的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正常;
2008年9月25日因为三鹿奶粉事件刘某带患儿杨某到北医三院筛查双肾,结果发现右肾异常,后经过检查确诊患儿杨某右肾畸形异位并发育不良,建议切除,并检查出原告杨某有先天性双子宫、双阴道畸形,输尿管下端开口异位,开口于右侧阴道,需要手术治疗。
2009年4月2日患儿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全面肾功能检查,
内生肌酐清除出率只有18 ral/rain,诊断为重度发育不良(重度损伤)需要长期保养和治疗。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关注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是否有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不到位的因素,导致患儿出生。
  (三)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行医执照,是否合法行医。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关注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第一次就诊已告诉医院怀孕早期吃过草珊瑚含片,医院没有建议产前诊断排除畸形;没有看到唐氏筛查结果。
    根据《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同意转诊者,将其转诊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2.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者”;
    第十二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每一位孕妇进行:1. 产前咨询;2. 对妊娠7-20周的孕妇进行血清生化免疫筛查;3. 对孕中期的孕妇进行B超筛查;4. 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5. 预防先天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产前筛查结果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被筛检者。筛查报告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对于该孕妇,医院没有建立完善的母婴保健手册,没有进行预防先天缺陷的健康教育,没有进行完整的产前筛查,特别是在2007年10月1日B超明确检查出胎儿右肾缺如?右肾移位?但是医院还是没有建议孕妇及时进行产前诊断。
    因此,畸形儿的出生医院的过错明确。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是否有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不到位的因素,导致患儿出生。
    经过1次唐氏筛查和6次(包括患儿出生以后的检查)B超筛查,如果技术水平达到三甲医院应该具备的水平,医生的责任心没有问题,不可能不发现问题。由此可见医院没有尽到畸形筛查的义务,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北京市妇幼卫生系列规范》的产前超声筛查规范第三条产前超声筛查标准, 肾发育不良或多囊肾查出率是60%。就目前的技术和设备,怀孕20周后就可以清楚显示双肾。21周+ 后做过5次超生检查,只有临产前一次查出可能有问题,查出率仅仅1/5=20%,远远低于产前超声筛查标准60%,所以被告有过失。

   (三)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行医执照,是否合法行医。
    医疗行业属于特殊行业,上岗前需要经过相应机构考核,持证上岗,做超声波检查应持彩超上岗证,做产前筛查应持产前筛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妇产科的应查相应证上岗(如执业医师资格证等)。被告不能完全提供以下相关人员的相应认证,是否违规违法?
    相关人员是:梁东、范敏、张江琴、张更臣(做B超检,只提供初级CDFI技师认证书)、李卓(做B超检查,只提供产前筛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张华(B超)、蔡金萍(做B超检查,只提供产前筛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张红宁、王振国、王小茹、侯??、张伟、王永昊(B超)、成争先、丁修冬。(以上人员接诊日期见《附件二 接诊人员明细》)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采纳患方的上述观点,进行公平公正的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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