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医院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视而不见,诊断模糊不清;
患者入院记录显示持续性头晕、摔倒在地,既往高血压病史,2008年7月7日病房头颅CT“双侧基底节多发腔梗”,上述病史、既往史、器械检查资料在《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均多次明确记载,提示患者脑梗塞的明确存在,中医应该明确诊断中风,但是医院在《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却又“不诊为中风”,仅诊断“眩晕”“脑供血不足”,对患者所患疾病的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去考虑“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明显不对。
(二)入院期间,重要生命体征监测缺失;
对于高血压病、脑梗塞患者,血压波动情况十分重要,必须给予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仔细监测。
2008年7月10日病程记录显示“BP120/80mmHg”,《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显示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但“具体不详”,也就是说,患者有高血压病史,但是并没有正规吃药控制血压,既往血压波动情况不明,此点应该引起医院足够注意义务,但是看到2008年7月11日《病程记录》测BP130/80mmHg,2008年7月11日1:45am《护理记录》测BP150/95mmHg,此仅有的两次记录显示患者血压波动十分明显,但是在《出、入量、生命体征记录单》上2008年7月9日6:00am以后的记录完全缺失,特别是血压情况完全没有检测。
(三)入院期间,患者病情反复、加重,医院诊断处理缺失;
如上第二点所述,医院没有监测到患者血压变化,但是从症状上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呕吐”也应该引起医生的注意但医生仅仅对症处理。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患者病情出现严重变化,对症处理不见好转,医生应该随时观察、随时记录,从2008年7月10日18:25pm至7月11日7am之间有多达18次的护士操作记录,但是病程记录整个夜间根本就没有对症处理后的情况客观记载,而是在2008年7月11日7:00一个笼统记录,患方认为并不能反应当时的客观情况。
2008年7月11日整个夜间最重要的血压变化情况不明,最重要的患者肢体功能变化情况不明,患者反复呕吐是否喷射性呕吐也没有鉴别记录或分析病因,而且在夜间患者病情恶化得不到有效控制,值班医生也没有向上级医生请示或者进行头颅CT复查。致使患者病情恶化至大面积脑出血。
患方认为是在2008年7月11日早晨查访时医生已经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不得不转院。
(四)患者病情不稳,医院药物治疗错误。
患者入院以后考虑脑梗塞,所用药物低分子肝素钙、银杏达莫,奥扎格雷钠注射液抑制血小板聚集,但是自2008年7月8日检查凝血功能以外,而且结果异常,却再也没有复查;
并且两次仅有的血小板化验一次87,一次51,显著低于正常值却没有引起医院在用药上的注意或者复查,致使患者最终大面积脑出血不可收拾。
(五)医院在该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患者血小板减少,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未进行充分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查明患者病情。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由于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分析病情,正确诊断与治疗,造成患者目前损害后果,请求专家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