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诉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现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14517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4517号判决;
二、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先后有两本病历,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取得的病历有多处不一致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诉前从被上诉人处复印的病历有多处出入,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向发院提出异议,在同时存在两本病历的情况下究竟以哪一份为鉴定检材是鉴定的关键,病历的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但一审法院却将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作为鉴定取材,其结果自然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
而在一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医院的代理人刘诗卉当庭陈述:“朱姝的个人病历已由积水潭医院销毁”,可是在一审法院被上诉人却又拿出一份病历,那么这份病历的真实性就值得质疑了。
二、中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并没有完全肯定的排除被上诉人的过错,被上诉人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中衡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06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被鉴定人术后“马蹄足、跟腱挛缩”复发,可能与自身疾病特点及机体反应有关,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明确因果关系。”可见,鉴定专家仅是不能确定其因果关系,但是也没有完全排除其可能性,为此在判决时完全排除和否定被上诉人的责任显示公平。
三、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就上诉人手术后的残疾等级鉴定真实有效,残疾辅助器具是上诉人日后生活必须的花销,因此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该得到支持;根据病历中记载,上诉人术前具备手术指征,无其他功能障碍,但是术后上诉人非但没有明显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反复复发,可见上诉人的病情是愈发严重的,被上诉人应该就上诉人的残疾状况给予赔偿。上诉人目前状况比术前更差,需要辅助器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朱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