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男,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某,女,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闫某之父):商某,男,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闫某之母):马某,女,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某,男,满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丁某之父):丁某生,男,满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丁某之母):周某学,女,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强,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XX县慕家峪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王某强之父):王某成,男,40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王某强之母):王某英,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果某,男,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果某之父):果某青,男,汉族,48岁,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果某之母):王某芬,女,汉族,50岁,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XX村;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上述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534760元、丧葬费24222元,误工费579元,合计559561元;减去王某生(王某之父)、丁某生(丁某之父)先行赔付的12万元后,合计请求判决赔偿439561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闫某、丁某和王某强、果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司法局东侧以被告人闫某被张某强奸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后又将张某拽上王硕驾驶的汽车,带至密云县开发区鸭子桥人工湖处,致张某溺水死亡。2010年5月19日在密云县开发区鸭子桥人工湖内打捞到张某的遗体。
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之父王某生、丁某之父丁某生与本案原告人达成《先行赔付协议》,由丁某一方先行赔付3万元,王某一方先行赔付9万元。原告人认可已经先行赔付的12万元,同意在本案诉讼请求总数中减除。
目前,被告人王某、闫某、丁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由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密云县检察院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强、闫某、丁某无视国法,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本案虽然存在王某、果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闫某、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由于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张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列明王某强、果某、闫某、丁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判决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