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患者因车祸受伤 未进行全面检测 出现不适症状后未及时给予积极有效治疗 致死亡
二、争议的焦点:患者创伤失血性休克、双侧血胸、双肺挫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伤、右踝关节骨折、头皮血肿、枕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后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监测,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未急时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致使患者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情简介
原告薛XX、原告钱XX共同诉称:二原告系患者杨华新的父母。2014年5月24日,患者因车祸就诊于被告处,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双侧血胸、双肺挫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伤、右踝关节骨折、头皮血肿、枕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急诊对患者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014年5月28日患者转入骨科继续治疗。2014年5月30日晚十点左右,患者出现胸闷症状。5月31日凌晨2时45分,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5月31日凌晨2时58分,患者出现四肢抽搐、眼睑及口唇发白,无血色、腹部膨隆并呈进行性增多。在此期间,被告未对患者进行任何治疗。2014年5月31日6时2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患者入院后被告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监测,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未急时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致使患者死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医疗费25537.83元;2、护理费2100元;3、交通费4644.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营养费420元;6、死亡赔偿金806420元;7、丧葬费34758元,共计874230.33元。以上诉求按50%比例请求,损失费用总额为437115.25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共计517115.25元。
被告辩称:首先,我院在患者入院后对其采取了恰当的监测措施。患者于2014年5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来我院治疗,来院后急诊对其头部、胸部、腹部、下肢进行了详细检查,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收住普通外科监护室观察病情,监测生命体征,给予输血治疗,监测血红蛋白变化。于2014年5月27日复查胸腹部CT提示胸腹部病情好转且稳定,2014年5月28日转骨科普通病房治疗。骨科给予常规护理措施,治疗期间复查血常规、足踝膝X线检查等。我院在患者入院后根据其病情采取了充分必要的监测及治疗措施,不存在二原告所谓“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监测”的情况。其次,我院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给予积极正确的治疗措施。患者在2014年5月30日晚10时许出现胸闷症状,医护人员及时给予了吸氧2小时治疗,观察症状缓解。5月31日凌晨2时45分突发恶心、呕吐、腹痛症状,给予监测生命体征、持续吸氧,复查血常规,并安排患者转监护病房治疗,安排相关科室会诊。转入监护病房后给予开放静脉液路补液治疗,2时58分患者病情迅速恶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使用肾上腺素等措施,并申请输血,在观察到腹部膨隆并呈迸行性增大后,给予行腹腔穿刺及腹部超声检查,提示腹腔出血,经普通外科会诊考虑在生命体征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剖腹探查术,经过医护人员努力,患者自主心跳一直未能恢复,无法进一步手术治疗,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我院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及时采取了针对其病情最为有效的抢救治疗措施。最终因患者病情变化过快,我院未能有机会对患者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患者最终死亡。综上,患者死亡为其原发损伤过重,突发病情变化过快造成,并非医护人员过错造成,我院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杨华新于2014年5月24日15时27分,主因“车祸致胸闷呼吸困难及全身多处疼痛约1小时余”到被告处就诊,急诊以“创伤性休克”收入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胸;3、双肺挫伤;4、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5、右踝关节骨折;6、头皮血肿;7、枕骨骨折;8、多处皮肤擦伤;9、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后被告给予相关治疗。5月24日B超复查提示:脾脏周围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血色素低,医方给予输血、补液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治疗。5月28日综合外科查房认为患者本科疾病基本稳定转入骨科治疗。5月31日凌晨患者出现恶化,转入监护室吸氧,补液。2时58分患者出现抽搐,瞳孔散大,行心肺复苏、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治疗。但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无自主呼吸,心电图呈直线。于2014年5月31日6时20分,杨华新临床死亡。2014年6月5日,经被告申请,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杨华新进行尸检,尸检结论为“交通事故外伤患者,因胸腹腔多脏器及软组织挫伤伴血肿形成并破入腹腔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诉讼中,经二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杨华新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杨华新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11月30日,北京司法鉴定所出具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
(一)关于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对被鉴定人杨华新诊疗过
程的概述(略)。
(二)关于被鉴定人杨华新死亡原因的分析:
审阅病历资料,根据北京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尸体解剖报告书,病理诊断:1.胸腹腔多脏器(双肺、胃、食道等)挫伤及软组织挫伤伴血肿形成及胸腹腔血性积液;2.枕叶脑组织小灶状挫伤;3.全身四肢及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4.全身多脏器淤血水肿(肺、脑、肝、肾等)。被鉴定人杨华新系交通事故引起全身多发性损伤,因胸、腹腔多脏器组织挫伤伴血肿形成并破入腹腔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关于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对被鉴定人杨华新诊疗行
为的评价: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姓名;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二十八条,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临床医嘱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审阅病历材料,结合被鉴定人杨华新所受损伤广泛,系创伤失血性休克入院,医方:(1)未作为病危患者进行病历讨论分析;(2)病历中鉴别诊断中所罗列相关病种未作出明确判定;(3)会诊记录中会诊意见无会诊日期及时间;(4)医嘱单临时医嘱5月31日出现两处“、、”替代医师、护士签名,同时医师签名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中文全名;(5)该患者入院时护理级别为I级,但护理记录未按护理常规认真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并记录(如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等);(6)5月31日发血记录单存在涂改无签名:(7)2014年5月24日14时42分13秒B超报告单年龄记录为“20岁”,20时51分26秒B超报告单年龄记录为“30岁”,(以上两次结果恰恰均为:诊断医生李莉,报告医师签名周茜茜),存在记录误差。
综上所述,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关于对被鉴定人杨牮新实施护理级别的分析: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文件规定: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审阅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杨华新入住医方后,医方给予I级护理、流食,符合规范要求,但5月28日由综合外科转入骨科后,5月29日10点59分改为II级护理,普食,而5月30日晚患者即出现病情恶化,5月31日病情进一步趋于严重。结合患者杨华新的全身多处损伤且胸部积血引流,腹部B超提示存在液性暗区,颅骨骨折的重症病人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显然护理级别的变更不利于患者的动态观察。综上情况:医方护理措施不力,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3.关于“创伤失血性休克”的分析:
《临床诊疗指南一急诊医学分册》第399-400页记载:失血量过大超过机体代偿功能,不能提供足够的组织灌注及氧供,发生失血性休克,多发生于创伤,但也发生于自发性出血(如胃肠道出血及分娩)时,临床上最常见的是急性发作的失血性休克。[临床表现]1.头晕,面色苍白,出冷汗,肢端湿冷;2.烦躁不安或表情淡漠,严重者昏厥,甚至昏迷;3.脉搏细速,血压下降,呼吸急促,发绀;4.尿少,甚至无尿。[诊断要点l1.继发于急性大量失血史;2.由口渴,兴奋,烦躁不安,进而出现精神淡漠,神智模糊甚至昏迷等;3.表浅静脉萎缩,肤色苍白色,发绀,呼吸浅快;4.脉搏细速,皮肤温冷,体温下降;5.收缩压低于90mmHg或高血压者血压下降20%以上,毛细血管充盈时间延长,尿量减少(每小时尿量小于30ml);6.中心静脉压和肺动脉楔压测定有助于监测休克程度。[诊疗方案及原则]1.立即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心电图,血压,呼吸,脉搏和尿量;2.血常规和血型,血生化及电解质,血气分析;3.迅速补充血容量;4.在扩充的基础上应用血管活性维持组织灌注;5.病因治疗,迅速查明原因,制止继续出血包括外科手术治疗。[处理]1.在迅速诊断和治疗潜在出血的同时应纠正休克;2.血氧血压心电监测,应建立两个以上大口径静脉通道;3.液体复苏,必要时输血治疗;4.完成最初的补液,术前准备等基本处理后,失血性休克患者应转入手术室或ICU,严密监测,精心治疗。[注意事项]严重失血性休克患者可发生凝血机制障碍,MOF等并发症。
《临床治疗指南一重症医学分册》第210-217页记载:低血容量休克复苏指南[概述]低血容量休克时指各种原因引起的循环容量丢失而导致的有效循环血量与心排出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细胞代谢紊乱和功能受损的病理生理过程。低血容量休克的主要死因是组织低灌注以及大出血,感染和再灌注损伤等原因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创伤失血是低血容量休克最常见的原因。据国内资料统计,创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者占创伤总死亡例数的10%-40%低血容量休克的最终结局自始至终与组织灌注相关,因此,提高其抢救成功率的关键在于尽早祛除休克病因的同时,尽快恢复有效的组织灌注,以改善组织细胞的氧供,重建氧的供需平衡和恢复正常的细胞功能。[病因与早期诊断]低血容量休克的循环容量包括显性丢失和非显性丢矢。显性丢失是指循环容量丢失时体外失血量的典型的显性丢失,如创伤…。非显性容量丢失是指循环容量丢失到循环系统之外,主要为循环容量的血管处渗出或循环容量进入体腔内以及其他方式的不显性体外丢失。低血容量休克的早期诊断对愈后至关重要。传统的诊断主要依据为病史、症状、体征,包括精神状态改变,皮肤湿冷,收缩压下降或脉压减少,尿量<0.5ml/(kg.h),心率>100次/分,中心静脉压(CVP)<5mmHg或肺动脉楔压(PAWP)<8mmHg等指标。
然而,近年来人们发现氧代谢与组织灌注指标对低血容量休克的早期诊断有更重要的参考价值。有研究证实血乳酸和碱缺失在低血容量休克的监测和预后判断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人们也指出了在休克复苏中每博量(Sv)、心排量(CO)、氧输送(DO2)、氧消耗(VO2)、胃黏膜CO2:张力(PgCO2)混合静脉血氧饱和度(Sv02)等指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临床意义。推荐意见:1.传统的诊断指标对低血容量休克的早期诊断有一定的局限性;2.低血容量休克的早期诊断,应该总是血乳酸与碱丢失检测。[病理生理]:由于机体的代偿机制使血压下降在休克病程中表现相对迟钝和不敏感,导致若以血压下降作为判定休克的标准,必然贻误对休克时组织灌注状态不良的早期认识和救治,同时代偿机制对心,脑血供的保护是以牺牲其他脏器的血供为代价的,持续的肾缺血可以导致急性肾功能损害。胃肠道粘膜缺血可以诱发细菌,毒素易位,内毒素血症与缺血在灌注损伤可以诱发大量炎性介质释放入血,促使休克向不可逆发展。组织细胞缺氧时休克的本质。推荐意见:应当警惕低血容量休克病程中生命体征正常状态下的组织细胞缺氧。[组织氧输送与氧消耗]当DO2:维持在一定阈值之上,纽织器官的VO2能基本上保持不变。DO2,下降到一定的阈值时,即使氧摄取明显增加,也不能满足组织氧耗。血红蛋白下降时,动脉血氧分压(Pa02:)对血氧含量的影响增加,进而影响DO2。因此,通过氧疗增加血氧分压应该对提高氧输送有效。推荐意见:低血容量休克早期复苏过程中,要在MODS发生之前尽早改善氧输送。[监测]有效的监测可以对低血容量休克病人病情和治疗反应作出正确,及时的评估和判断,以利于指导和调整治疗计划,改善休克病人的预后。1.一般临床监测:包括皮温与色泽,心率,血压,尿量和精神状态等监测指标。然而,这些指标在休克早期阶段往往难以表现出明显的变化。这些症状并不是低血容量休克的特异性症状。心率加快通常是休克早期诊断标准之一,但是不是判断失血量多少的可靠指标。血压的变化需要严密地动态监测。目前一些研究认为维持平均动脉压(MAP)在60-80mmHg比较洽当。尿量是反应肾灌注较好的指标,可以间接反应循环状态。当尿量<0.5ml/(kg.h)时,应继续进行液体复苏。2.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1)MAP监测IBP测压较为可靠,可以保证连续观察血压和即时变化,此外,IMP还可提供动脉呆血通道;(2)CVP和PAWP监测;CVP是最常用的,易于获得监测指标,与PAWP意义相近…有助于了解机体对液体复苏的反应性,及时调整诊疗方案;(3)CO和Sv监测:休克时CO和Sv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连续监测CO和Sv有助于动态判断容量复苏的临床效果与心功能状态。推荐意见:低血容量休克的病人需要严密的血流动力学监测并动态观察其变化。3.氧代谢监测:(1)脉搏氧饱和度(SP0 z);(2)动脉血气分析…碱缺失与血乳酸结合是判断休克组织灌注较好的方法:(3)DO2,Sv02的监测:可怍为评估低血容量休克早期复苏效果的良好指标,动态监测有较大意义;(4)动态血乳酸监测,动脉血乳酸浓度是反映组织缺氧的高度敏感指标之一,动脉血乳酸增高常较其他休克征象先出现。持续动态的动脉血乳酸以及乳酸清除率监测对休克的早期诊断,判定组织缺氧情况,指导液体复苏及预后评估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显示:在创伤后失血性休克的病人血乳酸初始水平及高乳酸持续时间与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及死亡率相关。(5)Phi和PgCO2:的监测:能够反映肠道组织的血流灌注情况和病理损害,同时能反映全身组织的氧合状态,对评估复苏效果和评价胃肠道粘膜的氧代谢情况有一定的临床价值。推荐意见:对低血容量休克病人应监测血乳酸以及碱缺失水平与持续时间。4.实验室监测:(1)血常规监测:动态观察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Hb)及血细胞比容(HCt)的数值变化,可了解血液有无浓缩或稀释。对低血容量休克的诊断和判断是否存在继续出血有参考价值;(2)电解质监测与肾功能监测;(3)凝血功能监测。[治疗]1.病因治疗,尽快纠正引起容量丢失的病因是治疗低血容量休克的基本措施。对于存在失血性休克又无法确定出血部位的病人,进一步评估很重要,因为只有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才能早期进行处理。目前的临床研究显示:对于多发创伤和以躯干损伤为主的失血性休克病人,床边超声可以早期明确出血部位从而早期提示手术的指征。推荐意见:积极纠正低血容量休克的病因是治疗的基本措施;应迅速利用包括超声和CT手段在内的各种必要方法,检查与评估出血部位不明确、存在活动性出血的病人…
审阅病理材料,被鉴定人杨华新车祸受伤后入住医方,根据急诊检查,入院诊断:1.创伤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胸;3.双肺挫伤等诊断成立,依据正确。但在对被鉴定人杨华新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1)监测检奎措施不完善;(2)医方对该患者腹部损伤后5月24日B超检查提示:腹腔积液等异常改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动态观察;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和5月30日均未连续床边对该情况复查,直到5月31日患者突然腹痛,腹腔内大量积液时才实施B超检查,延误了对该患者腹部隐匿性活动性出血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3)护理记录中对该患者血压、尿量、呼吸等监测无规范记录,护理措施不力(4)医方对患者低血容量休克的病因缺乏缜密的分析和讨论,相关必要的诊断措施手段及有针对性的临床检验不完善,治疗措施不足。
综上情况所述,医方:(1)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被鉴定人杨华新的病情缺乏缜密的分析讨论,监测措施不力,动态观察不细,护理措施不完善;(2)对被鉴定人杨华新创伤性低血容量休克的病因及病情风险评估不足,延误了对其腹腔内脏器挫伤隐匿性活动性出血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故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四)关于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对被鉴定人杨华新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的分析:
1.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在对被鉴定人杨华新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理书写不规范。(2)护理级别由I级变更为II级不妥,护理措施不力。(3)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被鉴定人杨华新的病情缺乏缜密的分析讨论,监测措施不力,动态观察不细,护理措施不完善。(4)对被鉴定人杨华新创伤性低血容量休克的病因及病情风险评估不足,延误了对患者腹腔内脏挫伤隐匿性活动性出血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
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杨华新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杨华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所受损伤严重,入住医方时已存在低血容量性休克,且腹部损伤机制复杂,出血部位不明确,其交通事故是其损害结果的主要因素。综上分析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
五、鉴定意见
(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在对被鉴定人杨华新的诊疗过
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理书写不规范。2.护理级别由I级变更为II级不妥,护理措施不力。3.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被鉴定人杨华新的病情缺乏缜密的分析讨论,监测措施不力,动态观察不细,护理措施不完善。4.对被鉴定人杨华新创伤性低血容量休克的病因及病情粉线评估不足,延误了对患者腹腔内脏挫伤隐匿性活动性出血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
(二)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杨华新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杨华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
二原告表示认可鉴定结论,并主张应当按照50%的比例认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认可鉴定结论,但主张应当按照30%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二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医药费,二原告提交了医药费票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关于护理费,二原告按照护理人员2名、每人每天150元计算,兴计算了7天,被告主张计算标准过高,护理人数应为一人;关于交通费,二原告提交了包括救护车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单据,被告仅认可出租车费用和急救车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原告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证据,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不予认可,主张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关于营养费,二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被告表示同意赔偿。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杨华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二原告及被告均认可鉴定结论,只是对医疗过错责任程度的认定存在分歧。故,本院采信中鉴定所做出的上述鉴定结论,并酌定被告的责任程度为30%。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疔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医疗费,二原告就相关费用总额(25537.83元)提供了票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的医疗费金额为7661.35元(25 537.83元×30%)。关于护理费,二原告未举证证明需要2人护理,本院按1人护理,每天1 2 0元的标准计算,故被告应当赔偿的护理费为2 52元(1 20元×7天×30%)0关于交通费,二原告提交的票据并非均为就医产生的费用,故本院酌定此项赔偿金额为600元(2000元×30%)。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被告应当赔偿105元(350元×30%)。关于营养费,二原告虽未提交证据,但被告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具体赔偿金额为126元(420元×30%)。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问题,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杨华新自2011年9月起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故二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二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41926元(40321元×20年×30%)和丧葬费10427.40元(5793元×6个月×30%)。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
五、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种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医疗费七千六百六十一元三角五分。二、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护理费二百五十二元。三、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交通费六百元。四、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零五元。五、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营养费一百二十六元。六、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死亡赔偿金二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六元。七、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丧葬费一万零四百二十七元四角。八、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薛XX、原告钱XX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九、驳回原告薛XX、原告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原告薛XX、原告钱XX负担1652元(已交纳415元,剩余12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负担28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8650元,由原告薛XX、原告钱XX负担6055元(已支付),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负担2595元(原告薛XX、原告商淑英已垫付,被告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薛XX、原告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