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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协和医院护理不足致患者坠床后脑出血死亡鉴定陈述词

 关键词:肾功能衰竭 坠落伤 脑出血 护理不足 安全措施
  一、基本经过
2008年8月27日患者李桂珍(以下或称患者)主诉“腹胀、双下肢水肿、少尿20余天,胸闷、憋气10天”住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以下或称医院),入院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
2008年9月20日18:30pm患者在血透过程中从床上跌落;
2008年9月20日颅脑CT“左顶叶脑出血”,24日出报告;
2008年9月27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坠落伤,脑出血、脑疝。
 二、争议焦点
 (一)在透析过程中造成患者坠落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二)危重患者,医院缺乏《护理记录》,请求专家关注对于患者感染等病情加重,医院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三)患者死亡原因与坠床后颅脑出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在透析过程中造成患者坠落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9月20日20:30pm病程记录显示“约18:30血透室电话通知病人在血透过程中从床上跌落”,“约19:30患者血透后回病房,主诉……,查体……”,当天的病程记录显示:
  第一:发生坠床以后,当时的管床医生并没有现场查看病人或体检,而是等患者返回病房以后才有主诉体检,也就是说,患者的病情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事实是患者透析期间病房没有医护人员,且病床也无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常规。
  第二:所谓“已请神经内科查体未见异常”的记录并不可靠客观,首先是没有任何的会诊申请或者会诊记录,其次,重要体征的检查无论阴性阳性均无记载,而是简单记载未见异常,给人的感觉是一切完好,连体检疼痛都没有,显然不符合客观病情。
  患方认为医院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患者坠床,造成颅内出血,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且有关患者坠床的原因、如何坠落(着地受力部位)等均无病历记载,出现病历记载的瑕疵,由于病历的书写和保管均在医院,请求按照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
 (二)危重患者,医院缺乏《护理记录》,请求专家关注对于患者感染等病情加重,医院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在2008年9月19日记载“进食已经基本恢复到病前水平的1/2-2/3,双下肢浮肿较前明显好转”,但是,从患者出现坠床以后,病情就急剧加重,一周后死亡,如此危重的患者,我们发现病历中缺乏《护理记录》。
  在坠床前9月17日腹腔穿刺“患者无腹部症状、体征,腹水生化考虑漏出性质”,当时并没有腹腔感染,可是坠床以后,由于颅脑出血损害,患者抵抗力下降,最终出现“腹腔穿刺引流,引流液为脓性”。
 (三)患者死亡原因与坠床后颅脑出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次病情加重的直接原因为坠床所致脑出血,而且出血量大,并发脑疝,可见当时患者受力撞击非常严重。
  虽然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诊断明确,但是经过透析治疗,患者各方面情况均在好转,显然近期并不足以致死,而颅脑出血对抵抗力、各脏器功能均带来致命性打击。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院在最开始的病床设施、护理规范操作上都存在严重过错,发生坠床脑出血以后治疗护理上又存在不足,最终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请求专家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代理人: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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