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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尉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南门仓5号,法定代表人:程齐波,职务:院长,电话:010-640021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承德市西大街路北2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院长,电话:0314-2022468。
  上诉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02795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02795号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入住承德市中心医院后,该医院诊断为“高度怀疑支原体肺炎”,上诉人阅读该院整套病历,并没有该项记载,显然,原审法院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
  二、原审法院判决依据证据不足;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中,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重要证据,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质疑,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诉人合理的质疑进行认定或者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存在异议的情形下,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又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提交鉴定材料不符合规范而退回。后原审法院在没有按照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进行质证确定鉴定的检材,而是直接再次将鉴定材料转送至该鉴定中心,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原有问题没有解决,终止了本次司法鉴定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明显依据证据不足。
  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程序明显违法;
  如上第二点所述,原审法院在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终止司法鉴定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存在重大异议下,原审法院却让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认可,如此,双方仍是各执己见,本再正常不过的诉争,而在对鉴定检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按照举证责任进行划分,不履行自己的审理职能,反而消极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之诉讼请求。因此,就举证质证程序来说,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 
                                                                尉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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