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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山区第一医院先天性脊柱裂《司法鉴定陈述词》

主题词:B超、先天性脊柱裂、产前筛查、产前诊断

  一、基本经过
  2006年4月14日郭女士(以下或称患者)末次月经;
  2006年7月24日(孕14周)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记录》;
  2006年7月24日(孕14周)孕检B超;
  2006年10月31日(孕29周)孕检B超;
  2006年12月5日(孕33周)孕检B超;
  2007年1月10日(孕37周)孕检B超;
  2007年1月20日(孕40周)孕检B超;
  2007年1月21日郭志梅分娩产出蒲蒲却发现其患有先天性脊柱裂;
  2007年1月30日蒲蒲腰骶部的膨出物破溃。

  二、争议焦点
  1、虽然已经在医院建立保健手册,但是关键时期没有告知孕妇检查;
  2、在先后五次B超中房山区第一医院没有认真检查胎儿,是造成畸形儿出生的根本原因;
  3、B超医生不具备专业资质,使患者产前诊断缺乏技术保障,是医院造成畸形儿出生的另一过错;
  4、产后缺乏护理,致使新生儿脊柱裂囊肿破溃;
  5、由于医院的上述过错,致使患方无法选择优生优育。

  三、虽然已经在医院建立保健手册,但是关键时期没有告知孕妇检查。
  郭志梅在怀孕以后的2006年7月24日(孕14周)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记录》,根据《妊娠期胎儿超声诊断常规》第一次胎儿全身系统的超声检查在妊娠18-22周,为大多数先天性畸形的最佳检查孕周,但是医院并没有告知产妇检查时间和检查孕周。

  四、在先后五次B超中房山区第一医院没有认真检查胎儿,是造成畸形儿出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第三项“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 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但是产妇在孕29、33、37、40周的时候,先后有四次超过孕24周的B超检查,但是从医院的B超检查报告单“B超所见”显示,医院根本就没有对脊柱进行相关B超观察。
产前超声检查也许并不是所有各个部位均要有记录,但是对于致命畸形部位的检查是属于常规部位检查,也是必须的。况且,先天性脊柱裂孕期诊断率高达85%。
从分娩记录上可以看到新生儿出生的时候,可以看到囊性膨出物直径已经有8cm,如果医院B超医生在检查时仔细关注脊柱情况,那么畸形胎儿的出生完全可以避免。

  五、B超医生不具备专业资质,使患者产前诊断缺乏技术保障,是医院造成畸形儿出生的另一过错
    无论在开庭审理中,还是在鉴定过程中,医院自始至终没有提供李淑珍、赵英、赵文玉三位医生的专业资质。根据《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从事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5年以上;(五)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患方认为,由于医生缺乏专业资质,不能明确产前诊断,是导致畸形儿出生的重要原因。
    在分娩前,医院明知缺乏妊娠18-22周关键孕期的B超检查,没有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或任何告知。

  六、产后缺乏护理,致使新生儿脊柱裂囊肿破溃。
  新生儿出生后,医院明知新生儿的特殊情况,脊柱裂囊肿直径8cm,壁薄,但是,医院并没有给予特殊护理,从2007年1月30日《会诊记录》上显示:直到2007年1月30日20:50分家属向大夫提出有液体流出,这时,才有医院会诊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对于该《会诊记录》中医院将“有液体流出”明显改为“没有液体流出”,使记录意识完全相反,患方坚持要求医学会专家按照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鉴定。

    综上所述,由于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和行政管理法规,致使畸形儿出生,并因此给患儿家属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过错。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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