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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地坛医院新生儿双胞胎之一死亡、产妇子宫切除《民事上诉状》

    关键词:新生儿、双胞胎之一死亡、产妇子宫切除、重新鉴定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彬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
法定代理人:梁某彬、肖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妇产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周保利,院长,电话:8597669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地坛医院,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地坛公园13号,法定代理人:毛羽,院长,电话:64211031。

  上诉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06)朝民初字第21045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74963.62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2006)朝民初字第2104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故依法提出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诉讼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在诉讼中也明确坚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一审法院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变更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是认为被上诉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依上诉人请求应当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上诉人的请求无关。
更为严重的是,一审法院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前对病历证据并没有经过法庭双方当事人质证,而是直接交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在鉴定依据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出台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必然成为无皮之毛,其合法性、准确性均存在严重不足。
在一审《医疗事故鉴定书》后,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提起医疗过错鉴定,这也与上诉人最初的诉求一致,一审法院却武断的不予采纳,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完全由于两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上诉人梁某人身损害和肖某次女死亡。
 2005年10月30日凌晨3点上诉人肖华以先兆早产入院,初产妇、双胎,属于明确的高危险产妇,但是被上诉人北京妇产医院并没有尽到专业的注意义务,在长达五小时内,名为观察室输液,实无任何观察监护,听任产妇脱离医疗监护,直至第二天早八点才发现胎儿异常,草率进行剖宫产。
  争议的另一焦点在于为什么剖宫产胎儿会有胎粪吸入。
  如果是胎儿从阴道分娩,在出阴道口时确实有可能吸入胎粪,而此案为剖宫产,出现胎粪吸入,恰能证明被上诉人北京妇产医院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监护产妇和胎儿,采取剖宫产手术时机太晚、太仓促。
  另,时至今日,两被上诉人从未给肖华次女开出死亡诊断证明,在死亡原因都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何以确定两被上诉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导致损害结果(患儿死亡)的原因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错误判决两被上诉人不存在赔偿义务,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导致上诉人肖华子宫切除致残完全是由于两被上诉人诊断错误、治疗不当。
  被上诉人声称产妇的损害结果是由于“急性妊娠脂肪肝”所致,可是急性妊娠脂肪肝不是产妇的先天性疾病,也不是入院后即时发生的,急性妊娠脂肪肝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发生?是先有急性妊娠脂肪肝,再有多脏器功能衰竭、DIC;还是先有多脏器功能衰竭、DIC,再有急性妊娠脂肪肝。被上诉人地坛医院是在2005年11月3日才有急性妊娠脂肪肝的诊断,然后所有的疾病原因都推到该疾病的诊断上,那么两被上诉人在这之前是否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那么之前的治疗措施是否正确无误?这都应该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是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都对这些关键事实避而不谈、讳莫如深。
  导致产妇子宫切除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两被上诉人诊断失误、治疗不当。
  导致产妇子宫切除的表面原因是子宫出血不止,被上诉人一直误认为是羊水栓塞所致DIC,也一直按照该诊断采取的治疗措施,但是切除子宫后的病理检查证明不存在羊水栓塞,被上诉人首先在羊水栓塞上诊断失误,而羊水栓塞与急性妊娠脂肪肝的治疗方案完全不同,也就是说DIC(子宫出血不止)是由于被上诉人诊断失误、治疗不当才发生,如此才导致患者子宫切除,单纯的急性妊娠脂肪肝并不会直接导致子宫切除。也就是说,只要被上诉人及时诊断出急性妊娠脂肪肝,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就不会出现多脏器的功能衰竭和DIC,就不会切除子宫,遗憾的是这只是事后上诉人的奢望。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某彬
                                      肖某
                                      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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