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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交通事故后抢救不及时死亡《民事上诉状》

关键词:交通事故、医疗过错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君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邮编:100035,法定代表人:田伟,职务:院长,电话:010-5851668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邮编:102600,法定代表人:修青永,职务:院长,电话:010-69253780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起诉二被上诉人,并主张其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核心事实没有查清
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认为二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承担了举证责任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和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应就应该依照《意见》第6条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也有同样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是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事实和理由的核心部分,依照一审判决书倒数第二行,   一审法院确定认可上诉人之案由,但是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的审理,更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专业鉴定以查清本案争议的重要事实和理由。
  二、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意见》、《规定》,而不能以自己的推理判案,顾左右而言他,明显偏袒上诉人没有否认本案患者死亡,交通肇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基于患者与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关系,上诉人也认为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没有按照规范常规进行及时抢救,使患者本应避免的死亡未能避免。
  交通肇事人的过错与二被上诉人的过错并不存在必然冲突,不是一个必须推翻另一个才能成立,前者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者基于医疗损害赔偿,两者案由不同,前者属于刑事案件,后者属于民事案件,两者性质不同。由于不符合《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解释》第三条共同侵权的构成,也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所以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以后的,再进行医疗损害赔偿审理,实际上也无法同案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4-7行“原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没有意识到医院的过失的情况下,其没有理由在获得刑事赔偿后马上就认识到医院存在过错”、并要求上诉人“对刑事判决和赔偿协议推翻”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只有查清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才是对肇事司机真正的公平和人道,这也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责任试想,如果一审法院履行自己的审理职责,并经过专家鉴定,查清医院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医院的过错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如果肇事司机承担的赔偿义务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那么肇事司机就能获得救济途径。但是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致使肇事司机失去其可能存在的救济,因此,正是一审法院没有履行自己的审理职责,才是对肇事司机真正的不公平不人道。
  四、37万元的调解赔偿,不能推理为上诉人已经获得了全部赔偿,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并不必然消灭医疗损害侵权之债
  交通肇事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医院延误诊治的医疗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一为交通肇事司机对死者的侵权关系,另一个是二被上诉人对死者诊疗行为所造成死亡的后果。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认为“并已经获得赔偿后又基于另一个事实起诉二被告,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上原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没有意识到医院的过失的情况下,其没有理由在获得刑事赔偿后马上就认识到医院存在过错”这是和事实不符的。上诉人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永全基于交通肇事行为达成赔偿协议后,只是意识到医院可能存在过错,也有权利要求医院证明自己对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但是在原一审中,医院没有对此做出任何的证明,只是依据刑事判决证明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永全致死,从而免除自己的证明责任,这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离的。
  生命无价,一审法院根据交通肇事方与死者家属之间的经济赔偿协议推断出“从该数额看,这是建立在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赵恩芹死亡从而对死亡所进行的赔偿的基础上的。”这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没有适用法律,导致实体判决不公,违背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原则,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依法查清事实,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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