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睾丸炎、手术切除睾丸、附睾、及时诊断、及时治疗、术后护理不周烫伤
一、基本经过
2007年2约24日王某俊(以下或称患者)因左侧睾丸疼痛三天到密云县医院(以下称医院)就诊,B超显示睾丸、附睾增大,回声不均,并提示需结合临床,WBC11.5,RBC5.72,NE8.2;
2007年2月26日9:40am入院;
2007年2月26日11:00amB超显示左侧睾丸、附睾增大,未见血流信号;
2007年2月26日12:25pm手术切除睾丸、附睾;
2007年2月26日夜间患者左足内侧上方皮肤Ⅱ度烫伤;
2007年3月8日患者出院。
二、争议焦点
(一)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不及时手术治疗是导致其睾丸、附睾坏死的根本原因;
(二)医院误诊,没有履行告知随诊义务,也没有告知如何观察病情,致使患者就诊时已发生不可逆的坏死;
(三)术后缺乏护理,致使患者左足烫伤;
(四)由于医院的过错,在患者病情进展恶化以后,医院不能以所谓的个体差异、病情进展等推卸责任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不及时手术治疗是导致其睾丸、附睾坏死的根本原因
2007年2月24日王礼俊B超显示睾丸、附睾增大,回声不均,并提示医生需结合临床判断,而且化验回报WBC11.5,RBC5.72,NE8.2;结合白细胞、红细胞的升高,单纯考虑睾丸炎很难成立,特别是患者已有三天病史,脱离医疗监护本身就有很大危险,但是医生连“睾丸炎”的诊断都没有下,仅仅开出阿莫西林口服,在家属的追问下,武断的说“没问题,可以治好”,医生自己没有任何诊断,既不向上级医生汇报,也不请求会诊,更没有告知任何注意事项或复诊、随诊提示。
2007年2月24日患者睾丸、附睾根本没有坏死,如果严密观察,及时明确诊断完全不会有手术切除的严重后果。
2007年2月26日9:40am患者入院入院,直到12:25pm才开始手术治疗,对于紧急手术患者又拖延时间长达三小时,其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二)医院误诊,没有履行告知随诊义务,也没有告知如何观察病情,致使患者就诊时已发生不可逆的坏死
在密云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即已承认“门诊首诊存在误诊行为”,“首次就诊中,门诊医生存在病历记录不全,也没有尽到向患者履行密切观察病情及随诊的告知义务”,在鉴定结论中也承认“使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却又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认为密云医学会存在明显、明确的偏袒和不公正。
专业鉴定的目的是要考察:
(1)诊断与鉴别诊断和医院的告知义务是否属于医疗规范常规?
(2)误诊行为可否避免?
(3)没有尽到向患者履行密切观察病情及随诊的告知义务可否避免?
(4)使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可否避免?
(5)损害结果可否避免?
首诊负责制是在所有各级医院强调和要求必须做到的一项医疗常规制度,作为医务人员面对患者就诊,诊断与鉴别诊断是所有医生必须具备的临床思维,对于门诊患者、出院患者必须告知密切观察病情、及时随诊,这些都是规范常规要求,是医务人员基本的专业素质,如果首诊医生按照规范常规去做,那么误诊就不会发生,延误复诊也不会发生,患者就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或者直接建议患者留院观察,那么患者就不会发生不可逆损害,睾丸完全失去生机的损害结果就可以避免。
所以,密云鉴定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三)、术后缺乏护理,致使患者左足烫伤
2007年2月26日15:10pm手术完毕,15:30pm回病房一级护理,从医院护理记录单中显示仅仅15:30pm-20:00pm-0:00mn-2:00am有过四次脉搏、呼吸、血压测量,完全没有整体护理的概念,对于一级护理患者可以长达5小时不予护理观察;从入院到患者出院没有任何患者烫伤的护理记录,对于患者的烫伤不闻不问。
2007年2月26日夜间患者左足内侧上方皮肤Ⅱ度烫伤,在医生查房记录中显示2月27日8am医生查房时才发现,外敷烧伤膏、纱布包扎,2月28日8am医生查房发现敷了脱落予换药,3月1日9am又发现纱布脱落,3月7日9am烫伤皮肤有白苔,3月8日8am患者出院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烫伤处未愈合,有渗出,事实是患者出院后长达几个月烫伤处才愈合,在医生病程记录中反复发现敷料脱落,伤口白苔、渗出,可是,从医院的护理记录中没有有关烫伤处的任何记录,手术患者,一直使用抗生素,烫伤处却感染、长期不愈合,缺乏基本护理是其根本原因。
(四)、如前所述,由于医院的过错,在患者病情进展恶化以后,医院不能以所谓的个体差异、病情进展等推卸责任
对于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医院往往以“个体差异、病情自然发展”作为期望推卸责任的法宝,医方的思维是:任何一种疾病,任何一位患者,均是存在“个体差异、病情发展”的,均可以此来推卸责任。
在此,患方要强调的是:(1)、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患者错过宝贵的治疗时机;(2)、对于患者的烫伤没有任何护理措施;(3)、医院不能毫无根据的以“个体差异”来推卸责任,除非医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患者存在与他人不同的、足以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个体差异”的证据,(4)医院同样不能毫无根据的以“病情发展、特殊”来推卸责任,除非医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履行了诊断、随诊、随访、会诊、护理等必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亦不能要求医学知识极其贫乏,从未经历过的患者家属具备专业观察护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以事实为根据,以医疗规范常规为准绳作出明鉴,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患方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