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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医院尿路结石住院死亡《陈述词》

主题词:结石、感染、高血压病、住院科室错误、诊断不明、心源性猝死

  一、基本经过
  王先生(以下简称患者)因泌尿系结石,糖尿病,于2004年12月6日9:10AM步行住进茶陵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
  2004年12月6日9:10AM入院诊断为(1)泌尿系结石并感染,梗阻性肾病?
 (2)原发性高血压病(Ⅰ级、高危)
 (3)Ⅱ型糖尿病?糖耐量异常
 (4)肾炎
 (5)肾结石术后
 (6)肥胖症
  2004年12月6日10AM入院谈话
  2004年12月6日发出入院告知书
  2004年12月6日11AM入院患者护理评估
  2004年12月6日10:40PM病危通知
  2004年12月6日患者死亡
  二、申请鉴定的理由
  由于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自始至终处处违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致使患者于2004年12月6日入院后短短的12小时后就不明原因死亡,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及患者亲属各项合法权益。
  (一)医方将患者收住科室错误,不能正确诊治,使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再次入院记录“书写病史时,首先应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可是医方虽明知是再次入院,却并没有仔细询问病史,或调阅首次入院病历,从比较中查明本次病情的不同和特殊,实为凭空癔断,盲目诊治。
  患者于2004年12月5日在医方门诊就诊明确诊断为泌尿系结石,理应收入外科治疗,医方却将患者收入内科住院。患者自入院时即诉气促,入住内1科后,仍将泌尿系结石作为第一诊断,虽已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病(Ⅰ级、高危),体检也有双下肢凹陷性水肿,医方却未作任何针对降压、强心、扩管、利尿等抗心衰处理。致使患者不明原因死亡。
医方既然将病历分为C型,根据《湖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C型即为疑难重症病例,病种病情复杂或有复杂的合并症,病情较重,诊断治疗均有很大难度,预后差的患者。根据这一点,医方似乎又意识到了患者的病情危险性。我们说意识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意识到了问题而不能正确地对待它,请问医方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到哪里去了?
如果医方能从收入科室、从书写病历的一开始就有每一个从医者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这种悲剧的发生也许就不会成为必然。
  (二)医方用药主次不分,甚至用药错误,是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医方的入院记录和首次病志中均可以清楚地看到记录有患者气促,血压150/90mmHg,双下肢凹陷性水肿,明确提示心衰的存在,可是在医患谈话记录和首次病志中我们并没有看到降压、抗心衰的治疗计划的存在;在入院患者护理评估中,在临床护理记录中,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降压、抗心衰的的治疗和护理。
正是由于医方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上的种种致命失误,其错误用药、错误护理也就成为必然。对一个心衰的患者嘱其多饮水而不利尿、更何况是一个合并有结石梗阻的患者。用药上明知血压高而不降压、明知心衰而不行强心、扩管、利尿,反而几乎全部输液均是生理盐水,必然增加血容量,加重心衰。而没有采用糖水,就算患者明确诊断有糖尿病也可采用胰岛素对抗,更何况只是疑诊糖耐量异常,医方也没有查过空腹血糖和进行糖耐量试验以明确诊断。
  (三)医方不明病情,未行必要的治疗、护理、抢救措施,直接导致了该医疗事故的发生,致使患者死亡。
  在患者入院以后,虽有医嘱为Ⅰ级护理,医方显然没有根据《湖南省医院护理管理〈分级护理制度〉》做到Ⅰ级护理中“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上的各种需要,做到饭、水、便器、药物、治疗五到位,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观察用药效果及反应,不靠陪人呼唤,一切治疗护理由护士承担,不可依靠护理员(陪护工)或陪人。”患者在入院后即向医方反应呼吸困难,医方连输氧的准备工作都未做,整个晚上没有一位医生、护士巡视病房,在患者突发病情危重时,同房病友打了数个电话也难以找到医护人员,等医生赶到病房,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已近1个小时。从医方提供的心电图可以明显看出此图纸并非患者临终心电图像,而是事后外来干扰图像。此时,我们是多么的希望,就算收住科室错误,就算书写病史错误,就算诊断不明,我们都可不予追究。只要医方护理到位,及时观察,及时处理,悲剧也许不会发生。令人痛心的是生命不可以重来。医方一误再误,一错再错,请问医方到底是怎样在救死扶伤、悬壶济世!
哪怕是从医方的医嘱上,或患者死亡近3小时后的最后一次病志中也看不到医方曾对于一个呼吸心跳突发停止的患者进行过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连建立呼吸通道、心肺复苏最基本的工作都没有做,更不用说脑复苏及其它重要脏器功能的保护。所有的用药都是做做样子。更可怕的是,患者虽有酸中毒但无呼吸,也没有气管插管建立呼吸通道的情况下,医方竟然静滴150ml苏打水,必然致使体内CO2潴留,更加重酸中毒,恶性循环形成多器官功能衰竭,回天无力,可以说这是一剂致命的毒药,残酷的剥夺了患者获得救治的最后一线希望!医方如此地延误抢救时机,草菅人命,直接导致了该医疗事故的发生,致使患者死亡。
  (四)医方谎称患者死于心源性猝死,不能自圆其说,难辞其咎,依法应负完全责任。
患者于2004年12月6日入院后,9:40AM心电图显示完全正常,血压也仅有150/90mmHg,结合患者家族史、既往史、肾结石现病史、尿蛋白+++,理应考虑继发性高血压病可能,且没有冠心病、先心病、心律失常等表现,显然不属心源性猝死高发人群。何来“原发性高血压病(极高危)、冠心病(猝死型)”的诊断依据?
  患者白天住院,2004年12月6日是星期一,在医方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却并没有对于一个Ⅰ级护理、多处诊断不明的极高危患者及时完成胸片、B超、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必要的常规的检查和科室讨论、院内会诊。医方的行为等于意识到问题,而没有及时处理问题,属于严重失职,缺乏任何一名医务工作者所必需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之规定“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必须书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应当由当班医师于病人死亡之后立即记录,内容应该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治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同时根据《湖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管理规定》之规定“医院为死亡的患者应当进行认真讨论,以总结经验教训。对讨论发言另立页面作详细记录,并置于死亡记录之后,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职称,主持人、病历报告人、病历摘要。各发言人姓名及详细发言记录,主持人的总结意见。包括最后诊断、死亡原因和经验教训,记录者签名。死亡讨论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科主任应审查、修改并签名,死亡讨论记录应归档于病案中。”可是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这些记录,难道茶陵县人民医院就是这样在对茶陵全县50万乡镇人民的健康负责?我们似乎听见一种可怕的声音:你们可以在不明不白中死去,我们并不在意!
  医方的所谓病危通知,实为死亡通知,因为如果是病危通知应为“呼吸心跳骤停”或其它疾病诊断,而医方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是一死亡诊断,既已死亡,何又病危?患者究竟什么时间病危,什么时间死亡,死于什么疾病,是死于心源性猝死,还是死于呼吸循环衰竭,还是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还是死于脑水肿、脑疝,医方不能自圆其说,不能举证证明,难逃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患者家属认为医方从患者入院后自始至终处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草率从事,草菅人命,严重失职,致使患者死亡。该医疗事故显然属于一级甲等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恳求株洲市医学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明鉴。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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