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左前臂肿物切除手术、加强麻醉、大小便失禁、癫痫、脑梗塞。
原告:赵某池
代理人:赵某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六一医院,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皂甲屯,邮编:100094法定代表人:祝扬,职务:院长,电话:(010)69731805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29740元;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追加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4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6月14日被告给原告做左前臂肿物切除手术,麻醉师告诉赵红军必须要给原告做加强麻醉。手术后的第三天即6月17日,原告全身无法活动,大小便失禁,精神状况很差。7月17日,原告被协和医院诊断为癫痫、脑梗塞。再次住进被告医院治疗,结果不但没有治好,现在右半身偏瘫,神志不清,不能与人交流,不能正确表达,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导致原告糖尿病加重。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其身心伤害,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