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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信访复查书

致:北京市卫生局

    复查请求
  一、信访人不服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卫生局信访回复,请求复查;
  二、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以下或称儿研所)应当赔偿信访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康复治疗费;

    请求复查的事实和理由

  一、信访人住院病史基本经过
  2008年7月6日朱某莉出生于北京华信医院,2008年7月10日出院;
  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25日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诊断新生儿黄疸、新生儿肺炎;
  2008年8月19日至2008年9月2日儿研所住院,诊断支气管肺炎、败血症、血管瘤;
  2008年9月3日至2008年9月27日儿研所住院,诊断支气管肺炎、败血症、感染性腹泻、中度贫血;
  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1月5日儿研所住院,诊断支气管肺炎;

  二、信访人肝炎病史基本经过;
  2008年7月16日北京军区总医院HBsAg阴性,抗HCV阴性;
  2008年8月20日儿研所HBsAg阴性;
  2008年8月21日儿研所HBsAg阴性、Anti-HBs阴性、HBeAg阴性、Anti-HBe阴性、Anti-HBc阳性;
  2008年8月22日ANTI-HCV儿研所阴性;
  2008年9月8日儿研所HBsAg阳性、Anti-HBs阳性、HBeAg阴性、Anti-HBe阳性、Anti-HBc阳性;
  2008年9月9日ANTI-HCV儿研所阳性;
  2008年10月15日儿研所HBsAg阳性、Anti-HBs阴性、HBeAg阴性、Anti-HBe阴性、Anti-HBc阳性;
  2008年12月16日儿研所HBsAg阳性、Anti-HBs阴性、HBeAg阴性、Anti-HBe阴性、Anti-HBc阴性;

  三、信访人是在儿研所感染的乙肝、丙肝,毋庸置疑;
  从信访人住院病史基本经过、肝炎病史基本经过可以明确得出结论:2008年8月22日之前所有肝炎检查指标均为阴性,2008年9月8日儿研所检查乙肝、丙肝全部阳性,上述检查均为住院检查,新生儿的饮食、人员接触均在有限范围内、且可明确追索。

  四、2008年12月6日儿研所的答复文过饰非,顾左右而言他,欲盖弥彰;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是否具有应用丙种球蛋白的指证,也并非败血症的诊断是否成立,而在于信访人感染乙肝、丙肝儿研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儿研所试图以复杂的医学理论的讨论来掩盖自己的过错,在其答复第四页第一段最后一句“表示过去患过乙肝或现正处于急性感染”,如此表述试图欺瞒患儿家属,到底是“过去患过乙肝”还是“现正处于急性感染”?实际情况是,患儿从出生至检查出乙肝、丙肝之前,从没有任何医学病历文件证明患儿此前患过乙肝或丙肝,儿研所也没有拿出这方面的任何证据,如此的讨论学术纯属于欺瞒患儿家属医学知识匮乏,事实是患儿处于急性感染期。
  在其答复第四页第二段最后一句“患儿来院就诊时已经感染乙肝病毒”,那么家属必须要问的是“患儿在何时、何地感染的乙肝,感染途径是什么?是输血感染?还是血液制品?还是其他途径”?依据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医院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这些问题的举证责任,否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儿研所不能依据自己的学术讨论来免责!
  儿研所在自己的答复中大谈特谈乙肝的学术问题,所有专业人士均可以提醒一下儿研所:别忘了,患儿同时查出的还有丙肝阳性,而丙肝对人体的危害远远大于乙肝对人体的危害!别对丙肝避而不谈!患儿当时是乙肝、丙肝同时检查阳性!
  医院大谈特谈宫内感染,大谈特谈母婴垂直传播多形成免疫耐受,而不谈乙肝、丙肝同时阳性,患儿本身抵抗力低下,病毒复制活跃,最短潜伏期可以是4天,儿研所为何不作此种情况的分析讨论!
  儿研所声称在使用白蛋白之前已经签署《特殊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事先说明“有可能发生肝炎”,医院也明知并着重强调“丙种球蛋白是血液制品,国家检测手段有限”,也就是说医院是明知肝炎感染风险的,那么医院就应该尽到自己的医学专业注意义务,而不能因医学知识极其匮乏的患儿家属“同意使用”而作为自己的免责理由,所谓知情同意书,只是实现家属的知情、理解、同意,如果医院没有尽到自己的医疗注意义务,则必须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

  五、儿研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目前所谓的调查均是形式主义的表面文章;
截至目前,除了上述文过饰非的辩解,儿研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相反,儿研所的辩解显得荒唐而不自信:
  1、在其2008年12月26日的答复第一页倒数第4、5两行“出院后家长护理患儿捂被明显,患儿高热39.1度,出院36小时患儿因发热再次出院”,儿研所如此解释患儿“快速”出院入院的的医学原因过于荒唐,似乎这是患儿36小时后再次诊断支气管肺炎、败血症、感染性腹泻、中毒贫血的病理原因,仅仅因为捂被明显就可以如此严重患病!
  2、在其2008年12月26日的答复第三页最后一段第一句“患儿感染乙肝病毒在输注丙种球蛋白之前”,儿研所有如此自信的结论,感染乙肝、丙肝与丙种球蛋白无关,既然如此,那就说明儿研所是故意将患儿家属错误引导,直至炮制出一个2009年6月18日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办理告知书》,然后是2009年9月15日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说明》、《证明》、2009年10月28日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10039批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说明》,这些自然都是无用之词医院又怎么以此免责!
儿研所为什么又在其《出院记录》中明确记载“患儿肝炎阳性,考虑与上次住院应用丙种球蛋白有关”,这些记录与调查的矛盾作何解释?
  3、2009年9月21日儿研所负责人还在声称“药品有问题”,到底是什么药品?是在什么医疗环节上没有按照规范常规操作?
  4、在投诉接待的时候,儿研所部门负责人竟然答复家属“肝炎不用治疗,以后自己会转阴,不会影响一生”,就是明目张胆的愚弄家属。
  上述的调查和答复没有任何诚信度。
  也因此,家属将此纠纷信访至卫生局,2009年3月4日卫生局将信访事项转至儿研所,2009年10月16日卫生局给出信访回复,家属拿着手中的材料发现,所谓的“调查”都是闭门造车的书信往来,看不到任何有关涉及人员、参与人员、承办人员的调查记录。
  综上所述,请求信访复查,以维护患儿合法权益。

                                  信访人:朱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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