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鉴定检材的确定、护理级别、没有明确病情、错误用药、没有及时诊断、正确治疗
一、基本经过
2009年6月15日20时15分患者赵某因头晕、恶心、呕吐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就诊,医生为其进行葡萄糖输液治疗;
2009年6月17日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又于当日下午三点第二次就诊;
2009年6月18日四点多第三次到中医院就诊;
2009年6月18日上午9点多,由于病情未见好转,办理住院手续,继续输液治疗,午后患者情况仍不见好转;
2009年6月18日在家属的要求下,由救护车把患者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到达安贞医院已经是中午,下午患者病情继续恶化,最终死亡。
二、请求专家在鉴定前确认鉴定检材
2009年9月1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一致确认的病历资料(鉴定检材)如下:
(一)有关中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据有:
1、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手册一本;
2、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入出院通知单1张;
3、心电图(单导联)2张,其中一张写成“张娜”,应是被告工作人员笔误;
4、6月18日中医院医疗保险处方1张、中医院处方笺1张;
5、6月15日中医院检验科报告单2张、中医院检验报告单1张、尿十项检验报告单1张、淀粉酶检验报告单1张;
6、6月17日中医院检验科报告单1张、尿十项检验报告单1张;
7、6月18日中医院检验报告单1张、中医院检验报告1张、中医院检验科报告单1张、尿十项检验报告单1张。
(二)有关安贞医院门诊病历的证据有:
1、安贞医院处方笺21张、检查申请单4张;
2、病情通知单2张、尸体保存单1张、病历成本费收据1张、消耗品收费回单1张、抢救中心退药单1张。
(三)有关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据有:
1、住院病历:体温单1张、医嘱单2张、病程(病历续页)3张、急诊病人记录表1张;
2、北京急救中心院外急救单一张,心电图(单导联)1张、收据1张、知情告知书1张;
(四)有关安贞医院封存病历资料有:
1、死亡医学证明书1张,有医生签字,但没有盖章;
2、使用病案管理卡1张,只有患者姓名,其他空白;
3、门诊病历首页1张,6月18号病历记录5张(其中3张带正反面),空白记录、粘贴检验报告用纸3张,临时医嘱单2张,B超诊断报告单2张,床旁平片诊断报告单1张,超声心动图诊断报告单1张,心电图(12导联)2张(其中1张为中医院所做,随转院转入),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正反面4张,临床检验报告单、患者病情通知单、死亡时心电图都粘贴在一张纸上。
(五)另请求专家关注:2009年9月1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患者赵某在中医院住院期间查明患者一级护理,而且应该有护理记录,但是中医院缺乏护理记录,病历资料并不完整。
三、请求专家在鉴定是不予采信下属材料:
2009年9月1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患方不予认可真实性的资料如下,专家不应将这些材料作为鉴定检材:
(一)中医院门诊记录本五册;
理由为:1、该记录没有任何公章;2、门诊的医疗行为记载在病历手册当中,而这种记录并不是现时的记录,是医院的一些统计,是粗糙不准确的,本案应以最准确的门诊资料为谁,即为原告提交的门诊记录;另我方所交的门诊记录为全部,且是一致的;
(二)证人书面证言四份,分别是中医院医务人员贯满仓、王玉青、董艳华证言、及另一患者的陪床恭安娜证言;
理由是:1、证据存在瑕疵,证人没有出庭;2、效力不可能大于书证,该证言诊疗行为应以病历为准,现这仅为医院方的单方陈述。
(三)急诊病人记录表及09年6月18日7:21-7:30病历续页不认可;
理由为:该两份材料应属于门诊的资料内容,应在门诊治疗时出具,而门诊资料应交由患者(原告)保存,且原告也有门诊资料,如该两份与原告所提交的门诊资料一致的话,则被告提交此证据没有意义,如果不一致则应以原告提交的为准,现在被告出具这两项,无法判断是否是当时书写还是事后编写的;
就算有留观病历也应与交给患者的门诊病历手册记录相一致,但事实上是不一致的,患方手中的门诊病历手册没有医院记载的该份记录,门诊病历记录只有患者09年6月18日9时的就诊记录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关注庭审笔录,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检材作为鉴定依据。
四、患方司法过错鉴定实体争议焦点:
(一)、中医院没有明确病情,错误用药治疗,致使患者病情延误恶化;
2009年6月15日20时15分患者赵娜因头晕、恶心、呕吐到中医院就诊,主诉恶心呕吐四次半天;
1、首先诊断妊娠呕吐依据不足,6月15日血常规化验显示白细胞、中性粒细胞明显增高,尿常规白细胞++,单纯以妊娠呕吐很难解释;
2、6月15日血糖6.7mmol/L,尿酮体-,6月15日输液有5%葡萄糖250ml,病情不见好转,6月17日第二次就诊,仍然单纯诊断妊娠呕吐更加不能成立,6月17日门诊病历显示尿常规白细胞++,新出现尿酮体++,尿蛋白+-,尿胆红素+,但是并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仍然给予10%葡萄糖1000ml,5%葡萄糖1000ml;
3、6月18日尿酮体++++,白细胞+,血常规显示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继续升高,血K、Na、Cl明显降低,但是医生仍然诊断:早早孕,宫外待排,仍然给予10%葡萄糖500ml,5%葡萄糖500ml;
4、上述门诊治疗经过明确表明:
(1)尿酮体逐步明显增加没有引起医生关注;
(2)除6月15日查过血糖以外,始终没有复查血糖;
(3)没有进行血生化检验,没有考虑患者酸碱平衡紊乱;
(4)对患者存在感染视而不见;
(5)对化验检查结果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的分析或进一步追踪复查;
(6)谷草转氨酶、肌酸激酶异常没有关注;
(7)多次门诊就诊没有进行完整的生命体征检测,血压、呼吸、心率、体温不清楚;
(8)多次就诊诊断不明,没有向上级医生汇报,没有进行会诊,没有建议转院,没有建议留观;
5、上述就诊后,患者就转入住院治疗,根本就没有经过急诊(因此患方不认可急诊病历);转入住院后,没有书写《入院记录》不合常规,病重病人住院,即使不下病重,但是一级护理,应该按照要求书写《护理记录》,此点中医院参与护理的王玉清护士长当庭已经确认,《护理记录》的缺失或者没有书写、或者被医院丢失、或者藏匿都有可能,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影响,应该按照不利于医院的方向进行解释;患者入院以后仅仅在《首次病程记录》中有过一次生命体征测量,此后两次病程记录没有记录,《护理记录》的缺失无法知道患者的生命体征及其他护理病情;
已经在中医院多次就诊,住院后仍然诊断不明,没有及时会诊,仍然输注10%葡萄糖500ml,5%葡萄糖500ml,没有监测患者血糖、血电解质、酸碱平衡,家属看到患者病情一天一天恶化要求转院的情况下,中医院才极其不情愿同意转院。
综上,中医院的治疗过程实际就是促使患者病情恶化的过程。
(二)、安贞医院仍没有及时诊断、正确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由于中医院的错误诊断和错误治疗已经使患者失去很多机会,但是,到达安贞医院后,仍然没有明确的诊断,但安贞医院并没有及时会诊,没有完善各脏器功能的检查,而且从安贞医院《临时医嘱单》上也可以看见医院仍然在输注葡萄糖并没有完全以胰岛素对抗。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由于两家医院的过错致使患者最终去世,两医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陈述代理人:李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