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178.8元、死亡赔偿金111262.5,以上总计122441.3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7年3月16日患者赵某安(原告冷某清之夫、赵某之父)在被告处行食道癌手术,之后曾先后两次在其处放疗,为方便治疗2008年8月19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住院。入院时患者精神状态较好,口服止咳化痰药物,但仍有咳嗽、咳痰。入院当天,原告就要求为患者打提高免疫力的胸腺五酞,请专家会诊,确诊患者咳嗽的原因。但在患者住院期间被告既没有组织专家会诊也没有拍片检查,患者的病情始终未见好转。直至2008年9月2日凌晨五点左右,患者咳嗽厉害,原告冷玉清急忙去找医生,未见医生,只是护士来给患者吸氧,但仍不见效。原告再次去找医生,此次值班医生来看了一下,说不了解情况,等主管医生来了再说,之后的两个小时再没有医生或护士来过。主管医生上班后也只是问了一下,八点一刻左右患者病情加重,医生此时才开始抢救直至下午五点左右,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毫无责任心的工作态度,对患者消极诊断、消极治疗、消极抢救,无视生命,最终导致患者的死亡。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冷某清
赵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