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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B超漏诊可以追究吗

咨询人:李奇  时间:2013/2/25 9:56:57
本人2012年6月8日及28日因下腹疼痛分别在某医院做了两次B超,诊断报告均为“双肾形态、大小正常,肾内结构清晰,……”,但7月17日到另一医院B超却发现“左肾中上极背外侧缘探及一体积约4.8x4.3x4.5cm低回声肿物,……”。
7月18日做了左肾摘除,病理分析确诊为肾透明细胞癌。
本人认为由于该院B超没有发现,延误近1个月的时间,直接的伤害是肿瘤长大了,失去了保留肾单位治疗的最佳时机,使得患者最终实施了肾根除手术,对患者造成了很大的损伤。潜在的伤害就是大大增加了癌转移的几率,对患者身心造成的无形损失更是无限的。
本人因此对该医院提出投诉,该院医务处最后回复,强调B超会存在一定的漏诊率,只能对我“深表遗憾”了。如有争议,只能走法律程序。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可以追究经济赔偿吗?谢谢。
回复人:王贺然律师 时间:2013/2/25 19:03:12
回复内容:
从您所述案情来看,是可以追究医院的过错赔偿责任的,医院存在明确的延误诊断的过错。您可以登陆本网站阅读《律师说法》相关文章,或者搜索《经典案例》应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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