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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诉讼时效
咨询人:孙晓宁 时间:2016/5/23 17:48:27
律师您好!请教:因医院窜改死者姓名、拖延提供病历,导致患方取得病历时已超过20年。一审20个月后判驳。若患方因其父母在外地患病而去护理一段时间,是否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谢谢!
回复人:卢律师 时间:2016/5/23 18:09:41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要看是否有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且要分析您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中止的法定事由,您可携带病历资料及诉讼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当面咨询免费,但须预约,预约电话010-59762935或李圣律师电话1307119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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