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县医院有权召回其所开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例记录)吗?
咨询人:甄亮 时间:2015/7/6 17:44:51
我于2014年10月9日被他人打伤,在县医院急诊就医但未住院治疗,后转至市级医院住院治疗。因作伤情鉴定,派出所向我要诊断证明书及病例,县医院在2014年12月29日给我开了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例记录,我将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例记录)和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住院病例记录)于2015年1月提交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因以上两个病例所记录伤情不一致而不给我做伤情鉴定。2015年3月19日县医院向派出所召回以上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例记录),派出所不给医院,问:县医院有权召回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例记录)吗?依据什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