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案
咨询人:何红艳 时间:2015/4/27 13:16:46
原告王欣,现19岁,重度脑瘫。由于原告母亲1996年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当班医生的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听取家属剖腹产的建议,造成重度脑瘫。经省最高鉴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经19年的治疗、诉讼,经一、二、再审,法院只赔偿2006年前已经花掉的药费,今后只给两万,原告不服又一次一、二、再审,三级法院连连驳回。19年连原告父母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特殊教育费,精神损失费,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没有赔偿。李律师你能给我帮助吗?我是原告的母亲。电话1328719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