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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医疗责任问题

咨询人:郑平  时间:2014/12/30 20:38:59
  2014年11月2日因孕41周入院待产。产妇孕期一直在该院进行产检,结果一直正常。2014年11月3日早4点胎膜早破,下午15:30被给予催产素静滴后,产生有规律的阵缩反应,但当日宫口未开,晚18:00左右停止催产素静滴,后一直伴有规律性腹痛,次日(2014年11月4日)早9:0左右继续被给予催产素静滴,上午近11:00宫口开至2cm进入产房。直至晚23:00在经胎头吸引,侧切下助娩一男婴,羊水3度粪染。
  男婴出生后窒息,后转儿童医院抢救3天无效于2014年11月9日死亡。诊断结果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呼吸衰竭。该院应承担责任度是多少?
 
回复人:李长健 时间:2014/12/31 12:48:55
回复内容:
已经和您打电话沟通过了,您可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到我所当面向律师咨询,咨询免费,但需要提前预约。
回复人:郑平 时间:2015/1/15 11:44:09
回复内容:
见面之前可否先将相关病历资料寄给你
回复人:李长健 时间:2015/1/16 9:17:45
回复内容:
可以,但是当面咨询,能够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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