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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产检不负责致产妇引产

咨询人:王先生  时间:2014/9/24 9:39:11
 烦请提供帮助。在某医院妇产科做产前检查,做糖尿病检查项目时,因孕妇未空腹,医生给开了尿常规项目检查,尿常规结果为“尿葡萄糖+3”,当时医生只是说“有点偏高”,没有做进一步检查,也没有对孕妇提出风险提醒。其后再次产检时,也没有对此项目做任何提醒。  孕妇在第38周时去医院产检时发现,因患有妊娠糖尿病,致胎死宫内引产。  请问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最后一次产检时,因当事的医生发现胎儿已没有胎心,涉嫌更改病历,添加“建议复查”等字样,但是事实她并没有给予任何提醒。我应该怎样维权?
回复人:修明贺 时间:2014/9/25 9:25:59
回复内容:
如果患者存在妊娠糖尿病,但是院方未予重视和处理,导致胎儿死亡,院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是否构成上述情形,需要依据病历资料确定。请您携带病历资料到我们所见面咨询,见面咨询预约电话:1861080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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